遷讓房屋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4年度,1232號
KSEV,114,雄補,1232,2025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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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1232號
原 告 陳春
訴訟代理人 謝勝合律師
岳忠樺律師
被 告 林蕭仙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已繳納裁判費新台幣
(下同)1,500元。而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
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
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應將門牌
號碼○○市○○區○○○路00巷○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騰空返還原
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屋之價值為準。惟系爭房屋
並未設立稅籍,有高雄市稅捐稽徵處○○分處民國114年7月2日高
市稽○房字第1148858481號函在卷可稽,而據原告陳報系爭房屋
已老舊無房屋稅,其價值約為10萬元,經核尚屬可信,則依前揭
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
0元,原告並已繳納完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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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