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閱卷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聲字,114年度,88號
KSEV,114,雄簡聲,88,2025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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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簡聲字第88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訴訟代理人 蘇炳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2項定有明文。又所
謂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係指第三人就該訴訟卷內文書有公法
上或私法上之利害關係而言,不包括經濟上、情感上或其他
事實之利害關係在內(最高法院105年度抗字第60號裁判意
旨參照)。
二、本院辦理102年度雄簡字第861號清償消費款等事件(下稱系
爭事件),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訴主張王
朝木應給付信用卡債務新臺幣109,797元及其利息等。本件
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債權人,曾於102
年間就清償信用卡債務提起請求,此有102年度鳳簡字第697
號簡易型通知可憑,因與系爭事件均為同期金融偽冒詐欺性
質,有閱卷必要,故聲請閱卷等語。惟揆諸上開說明,聲請
人並未舉證其已獲系爭事件當事人同意,且聲請人所指上開
聲請閱卷事由,經核至多僅屬經濟上利害關係,難認有何法
律上利害關係。準此,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韓靜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陳冠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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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