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簡字第845號
原 告 夏啟超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圳銘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原起訴聲
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0,677元,並據以繳納
裁判費1,890元在案。嗣依原告於民國114年7月3日到院之民事準
備書(補正)狀所載,原告擴張請求被告應給付239,804元(見本
院卷第109-115頁),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39,804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3,32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890元,尚應補繳1,4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擴張部
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