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14年度,35號
KSEV,114,雄簡,35,2025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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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雄簡字第35號
原 告 黃沂雯
訴訟代理人兼
送達代收人 黃政廷律師
被 告 陳乃菁

訴訟代理人 鄭嘉欣律師
複 代理人 戴紹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
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14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如被告以新臺幣5萬元為原告供擔保得免
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111年5月間為合資經營「○○○○有限公
司」等事業,因兩造理念不合,被告竟於兩造合作經營址設
高雄市○○區○○○路000號之診所(下稱系爭診所)內,於如附
表所示時間,對附表在場之人欄位之人,口出如附表言論內
容欄位所示之言詞,致原告之名譽、信譽受到減損,請求被
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50萬元等語。為此,爰依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
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
,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原告所指摘妨礙名譽之言論,均係於兩造正因合
夥經營理念與互信基礎動搖,被告基於合夥糾紛、帳款不明
等事實所為意見之表達,絕非刻意詆毀原告,更無欲使其名
譽損害之意。原告明知兩造同意裝設監視器之範圍僅有咖啡
館與日照中心之區域,卻於診間裝設監視器,明知兩造已就
合夥關係有重大歧異,仍執意不法取證本案相關錄音及錄影
,已顯然侵害被告之隱私權與所有門診病患與家屬之隱私權
,則應認為原告所為之私人不法取證。又原告曾就附表所示
之內容提起妨害名譽告訴,案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
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28263、28264、28265
號為不起訴處分,並認定「對話記錄具私密性及非公開性」
,經原告聲請再議,仍經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以11
3年度上聲議字第3005號駁回而告確定。原告長期留存並調
取該等非公開活動之影像與聲音,並藉此興訟,實不可取等
語置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均駁回。㈡如受不利判
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被告於系爭診所,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對附表在場
之人欄位之人,口出如附表言論內容欄位所示之言詞等情,
業據原告提出光碟及譯文(本院卷第17頁、第136至170頁)
,並有被告提出完整譯文在卷可查(本院卷第181至230頁)
,自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惟被告則以前詞置辯,是本
件應審究者應為:㈠原告提出之光碟內容,得否為本件訴訟
之證據?㈡被告在系爭診所內,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及言論有
無侵害原告之名譽權?㈢原告得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之數額
為何?茲分述如下:
 ㈠原告提出之光碟內容,得否為本件訴訟之證據?
  ⒈按民事訴訟之目的旨在解決紛爭,維持私法秩序之和平及
確認並實現當事人間實體上之權利義務,為達此目的,有
賴發現真實,與促進訴訟。惟為發現真實所採行之手段,
仍應受諸如誠信原則、正當程序、憲法權利保障及預防理
論等法理制約。又民事訴訟之目的與刑事訴訟之目的不同
,民事訴訟法並未如刑事訴訟法對證據能力設有規定,就
違法收集之證據,在民事訴訟法上究竟有無證據能力?尚
乏明文規範,自應權衡民事訴訟之目的及上述法理,從發
現真實與促進訴訟之必要性、違法取得證據所侵害法益之
輕重、及防止誘發違法收集證據之利益(即預防理論)等
加以衡量,非可一概否認其證據能力。苟欲否定其證據能
力,自須以該違法收集之證據,係以限制他人精神或身體
自由等侵害人格權之方法、顯著違反社會道德之手段、嚴
重侵害社會法益或所違背之法規旨在保護重大法益或該違
背行為之態樣違反公序良俗者,始足當之(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1455號判決意旨參照)。苟欲否定其證據能
力,自須以該違法收集之證據,係以限制他人精神或身體
自由等侵害人格權之方法、顯著違反社會道德之手段、嚴
重侵害社會法益或所違背之法規旨在保護重大法益或該違
背行為之態樣違反公序良俗者,始足當之。
  ⒉經查,原告提出監視器畫面內容,係安裝系爭診所內,且
經被告同意裝設,被告亦知悉系爭診所內有架設監視器等
情,業據原告提出LINE對話紀錄、對帳紀錄及光碟為證(
本院卷第143至150頁),依兩造間LINE對話紀錄可知,11
1年4月25日17時52分許,原告向被告表示「週一監視器會
安裝」等語,被告回覆「好」等語,且有架設監視器工程
款明細附卷為憑,嗣被告於111年11月間曾以紙板或相類
似遮蔽物擋住監視器鏡頭,有被告提出監視器畫面光碟擷
圖在卷可查(本院卷第287至288頁),足證被告確實知悉
系爭診所內有安裝監視器乙情。復監視器係於111年4月間
安裝,原告主張被告侵害其名譽權之言論係於111年10月
至12月間,已時隔6月之久,亦無其他證據資料證明原告
安裝監視器係意圖攝錄被告之言行、侵害被告隱私為其目
的。準此,揆諸前開判決要旨及說明,原告提出被告於系
爭診所,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對附表在場之人欄位之人,
口出如附表言論內容欄位所示言詞之光碟內容,尚非屬違
法收集之證據,自得為本件之證據。
 ㈡被告在系爭診所內,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及言論有無侵害原告
之名譽權?
  ⒈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而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
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
,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
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
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原判例意旨參照)。次按
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
利,亦即行為人之行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
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28號判決要旨參照)。
  ⒉再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
責任;又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
、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
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
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95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而所
謂名譽係指人格之社會上評價,故必須言論客觀上足使社
會對個人的評價有所貶損,始足構成名譽權之侵害,且雖
不以廣佈於社會大眾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
當之(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702號、96年度台上字第2
170號判決意旨參照),然至少須為與個人社會生活、經
濟生活等相關之社群對之評價有所降低,方符合民法保護
名譽權之本旨,若僅為第三人對個人之觀感,因通常其等
之社會生活並無交集,是否足以對個人之社會評價產生不
利之影響,更需嚴格加以認定。而名譽權之保護與言論自
由關係密切,前者係個人重要人格權,後者為民主社會之
基石,二者相互間必須調和,以期兼顧,民法侵害名譽權
行為之成立,固不若刑法上妨害名譽罪需以公然表示或散
布為要件,惟仍需綜合考量被害人在社會上之地位、行為
人之動機或其主觀上有無惡意、行為人陳述之內容、陳述
之對象與範圍、陳述對象之性質及與被害人之親疏遠近等
具體狀況,調和名譽權保護與表見自由,作一衡平之價值
判斷。
  ⒊茲就原告主張被告於附表所示日期所為之言論是否侵害原
告名譽權,分述如下:
   ⑴附表編號1所示內容部分:依被告與訴外人即被告之母親
郭○室之前後對話內容(本院卷第187頁),並無一語指
摘原告為垃圾,充其量僅係指摘原告當時的男朋友為一
個垃圾,故被告所言尚與原告之名譽、社會評價無涉,
難認有侵害原告之名譽權。
   ⑵附表編號2所示內容部分:
    ①附表編號2之「⒈」所示內容部分:係形容原告當時的
男朋友與原告為一丘之貉,一丘之貉雖屬負面之詞彙
,惟被告回應附表編號2之「⒈」所示內容以前,郭○
室先表示「妳(即被告)上次就是批評她男朋友,她
(即原告)就不爽了,我講給妳(即被告)聽」等語
(本院卷第190頁),尚無以之認定被告指摘原告何
種作為有何低劣之情,自難認有侵害原告名譽權。
    ②附表編號2之「⒉」所示內容部分:「詐騙集團」係泛
指一群人共同策劃或從事詐騙行為的犯罪組織,通常
以欺騙、引誘等不正當手段,非法獲取他人錢財或其
他利益,然被告並無任何查證即指摘原告為詐騙集團
,自貶損原告之社會評價,侵害其名譽權,原告受此
辱罵,精神上自必感受痛苦,自得請求被告賠償非財
產上之損害。被告雖辯稱其係以兩造間合夥事宜表述
其意見,然被告所言係指摘原告屬有預謀策劃,以欺
騙等手段之犯罪組織,已逾合理評論範疇,故被告所
辯,不足為採。
    ③附表編號2之「⒊」所示內容部分:核其內容性質,應
屬被告就其自身經歷表達其個人意見,未逾越合理評
論之範疇,尚非惡意侵害原告之名譽權。
   ⑶附表編號3所示內容部分:依被告與訴外人即護理師蘇○
萍之前後對話內容,被告先後表示「給衛生所,說我們
要遷移」、「如果我們找到空間,該撤的就要撤一撤」
、「可是這240萬是我出了一半,她要算的時候就是,
我就是看不懂,然後,我拿回100,沂雯拿回,啊我就
沒有拿回100阿,那是用來做診所用的阿」、「○慧(即
訴外人蔡○慧,以下同)就只有一個管帳的,而且她的
帳我想也不是她檢的」等語(本院卷第195至197頁),
足見被告與蘇○萍先係論及診所搬遷及帳務事宜,被告
雖表示「接下來名聲要毀壞的是她(即蔡○慧)」、「
因為她(即原告)是用她(即蔡○慧)的名字去騙人。
我有,只是她(即蔡○慧)可能不知道」等語(本院卷
第197頁),惟被告因兩造間投資事業所生糾葛,認蔡○
慧為長照機構之經營者,有其專業性,原告以蔡○慧
名義擴張日照事業,蔡○慧的名聲會毀壞,業據被告提
出LINE對話紀錄為憑(本院卷第267至273頁),堪認被
告就其自身經歷即與原告間投資事業遭遇的情形,表達
其個人意見,尚屬合理評論範疇,並無侵害原告名譽權

   ⑷附表編號4所示內容部分:被告所言之完整文句應為「她
(即原告)要賺我兩筆,所以這樣我就覺得我遇到騙子
了,所以我跟你說,我人生比你還悲慘」、「所以我覺
得遇到騙子也沒關係,但是我覺得不要讓騙子繼續騙人
,這是我做人的原則」等語(本院卷第200至201頁),
核其內容性質,應屬被告就其自身經歷即與原告間投資
事業遭遇的情形,表達其個人意見以及面對事情之態度
,且未逾越合理評論之範疇,尚非惡意侵害原告之名譽
權。
   ⑸附表編號5所示內容部分:依被告與郭○室對話內容以觀
,被告先表示「400也有可能,可是我們可以等,我還
跟她講說...(語音不詳)...100多萬裡600萬是我的錢
,我不介意把房子剝開,叫估價的來,一坪一坪這樣算
,到底蓋了多少錢」、「誰知道她(即原告)會用她(
即原告)的專長來賺我的錢」等語(本院卷第204至205
頁),足見被告係就兩造就建物出資部分為論述,認其
出資600萬元部分遭原告欺騙,核其內容性質,應屬被
告就其自身經歷即與原告間建物出資遭遇的情形,表達
其個人意見,未逾越合理評論之範疇,尚無侵害原告之
名譽權之餘地。
   ⑹附表編號6所示內容部分:
    ①附表編號6之「⒈」所示內容部分:被告係回應訴外人
劉○慧表示「她(即原告說要在開15間....」等語,
被告始稱「沒有,她(即原告)是要騙15個人八,她
(即原告)怎麼可能拿錢出來開」等語(本院卷第20
9頁),佐以附表編號4、5被告發表言論以觀,堪認
係被告就其自身經歷即與原告間出資遭遇情形,表達
其個人意見,難謂有侵害原告之名譽權。
    ②附表編號6之「⒉」所示內容部分,僅係被告就其自身
感受所為個人意見之表達,尚與原告之名譽、社會評
價無涉,難認有侵害原告之名譽權。
    ③附表編號6之「⒊」所示內容部分之完整語句應為「每
一個人都這樣,連○民大哥都這樣跟我說,他跟我說
,其實她(即原告)如果遭遇什麼困難,她(即原告
)只要是一個正當的人,她(即原告)只要告訴我,
我們應該如何解決,妳(即被告)一定會幫她(即原
告),可是當她(即被告)偷拐搶騙,威逼利誘,我
的個性一定部會放過她(即原告)....」等語(本院
卷第210至211頁),可知被告僅係發表其對原告如有
「偷拐搶騙」之一定作為時,被告之立場及態度為何
,核屬其個人意見之表達,並無侵害原告之名譽權之
情形。
    ④附表編號6之「⒋」所示內容部分:被告知悉原告從事
何業,卻仍表述原告之本業為騙子,而「騙子」依一
般社會通念,是形容以謊言、欺騙手段來獲取利益或
傷害他人的個人,自貶損原告之社會評價,侵害其名
譽權,原告受此辱罵,精神上自必感受痛苦,自得請
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
    ⑤附表編號6之「⒌」所示內容部分:觀諸原告與訴外人
劉○慧之前後對話內容(本院卷第212至213頁),被
告係轉述訴外人伊○奇與被告間之談話內容,並無侵
害原告之名譽權之情形。
    ⑥附表編號6之「⒍」所示內容部分:係被告延續附表編
號6之「⒌」所示內容之脈絡與劉○慧談及雙方合作投
資事業,被告對於其自身經歷遭遇的情形,表達其個
人意見,尚未逾越合理評論之範疇,自無侵害原告之
名譽權之情。
   ⑺附表編號7所示內容部分:被告係稱「...如果我們把它
買下來這裡做起來,她(即原告)在臺南做事後說,她
(即原告)就去跟別人說這裡是我做的,她(即原告)
就不停地跟各式各樣的人說,這個都是她(即原告)做
的,這就是她(即原告)的模式,她(即原告)就可以
打著我的名號,所以我才會說,我要離開,重新做一個
屬於我自己的,跟她(即原告)沒有顏色的模式,沒有
她(即原告)的顏色的模式,因為這裡只要做起來,
不論如何都跟她(即原告)有關係,她(即原告)就可
以去騙人。」、「...可是如果她(即原告)是打著我
的名義,我做好之後,她(即原告)打著我的名義,在
全臺灣到處去騙人,我覺得這樣我不可以」等語(本院
卷第219頁),核其被告所言之內容性質,應屬被告就
其自身經歷即與原告間投資事業遭遇的情形,以及對於
原告作為,被告自身之立場及態度為何,表達其個人意
見,且未逾越合理評論之範疇,尚非惡意侵害原告之名
譽權。
   ⑻附表編號8所示內容部分:被告係稱「愛做是因為要用這
個模式去騙那個像我們這種,會給她(即原告)1000萬
,然後她(即原告)抽500萬走,蓋一蓋就送給別人去
做,這樣比較好賺阿,對不對」、「我們是靠一筆一筆
50元80元這種賺錢的,我們是務實的,那種投機的人都
是一次300、500萬」等語(本院卷第228頁),以及郭○
室問「還是騙你第一個」,被告答「應該騙很多人」等
語(本院卷第228頁),核其內容性質,應屬被告就其
自身經歷即與原告間投資事業遭遇的情形,表達其個人
意見,且未逾越合理評論之範疇,尚非惡意侵害原告之
名譽權。又被告雖稱「她在大陸應該是騙到掃地出門..
.應該是騙到騙不下去」等語(本院卷第229頁),惟此
情係被告自伊○奇聽聞(參上揭⒊⑹⑤)所為個人意見表達
,尚難遽認有侵害原告之名譽權。
 ㈢原告得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之數額為何?
  被告因發表如附表編號2之「⒉」、編號6之「⒋」所示之言論
,侵害原告名譽權,原告精神上自必感受痛苦,已如前述,
揆諸前揭法律規定,原告就其所受非財產上損害向被告請求
損害賠償,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本院審酌原告所受精神痛
苦,再衡量兩造陳明之學歷、職業、收入、資產狀況等節(
本院卷第306頁),並參酌兩造之財產資力(參限閱卷)等
一切情狀,認精神慰撫金數額以5萬元為適當,逾此範圍之
部分,則屬過高,不應准許。 
四、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
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
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
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
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
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
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經
查,本件給付屬侵權行為之債,並無確定期限,亦無約定遲
延利息之利率,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原告主張以起訴狀繕本
送達被告翌日起算法定遲延利息,即屬有據。從而,原告依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5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12月14日(本院卷
第39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上開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
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
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
第392條第2項,依職權為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宣
告。至於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
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所為其餘攻擊、防禦及舉證,經本
院審酌後,認與判決結論均無影響,爰不一一論列,附此敘
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
附表:
編號 日期 言論內容 在場之人 1 111年10月21日 他那個男朋友也是一個垃圾。 被告母親即診所藥師郭○室 診所志工林○民 2 111年10月26日 1.他那個男朋友跟她是一丘之貉。 2.瓊慧也是被騙、她(原告)在等一個機會賣掉,好好賺一筆,她(原告)要賣掉、她(原告)的騙術應該可以、她(原告)是詐騙集團、她(原告)都騙有錢人,有錢人沒那麼好騙。 3.她(原告)未照規矩建築,都偷吃步、偷工,能騙就騙,能少就少。 被告母親即診所藥師郭○室 護理師蘇○萍 3 1ll年10月31日 接下來名聲要毀壞的是瓊慧,因為她(原告)是拿瓊慧名字騙人。 被告母親即診所藥師郭○室 護理師蘇○萍 4 111年11月01日 她要賺我兩筆、我遇到騙子了(指原告)、遇到騙子沒關係,不要讓騙子再繼續騙人。 護理師蘇○萍 被告友人陳○豪及其女兒 5 111年11月03日 1.沒想到騙我那600萬,房子還沒蓋好。 2.想要隨便從我身上騙點錢。 被告母親即診所藥師郭○室 護理師蘇○萍 莊姓志工 6 111年11月05日 1.要再騙15人。 2.所有她有點狐假虎威。 3.偷拐搶騙。 4.她的本業就是騙子阿。 5.問黃沂雯(原告)是不是騙子、應該是個騙子、真的是大陸騙了他一把、你認識的就是個小騙子。 6.騙子遇到騙子,兩個騙子還蠻適合的。 被告友人劉○慧 7 111年12月14日 1.打著我的名號…這裡只要做起來,無論如何都跟她(原告,下同)有關係,她就可以去騙人。 2.打著我的名義,在全台灣到處去騙人…她就可以用我的名字、可以變成加盟廠商去騙人。 3.不要讓她害人…我就是不想便宜她…她用這個模式去騙全省的別人。 4.像她這種惡人,就是要讓她在台灣吃屎,她在大陸怎麼騙,用大陸的招來騙台灣人,都要讓她第一場吃屎…就是要讓她吃屎。 診所志工林○民 員工李○ 被告母親即診所藥師郭○室 8 112年12月22日 她就是想用這種模式去騙像我這種給她1000萬,她抽500萬走,蓋一蓋送給別人做,這樣比較好賺阿…她那種投機的,一次都是300、500萬…應該騙很多人了…她在大陸應該是騙到掃地出門…她應該是在那邊騙不下去了。 被告母親即診所藥師郭○室 護理師蘇○萍 員工李○ 護理師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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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