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修繕費用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14年度,274號
KSEV,114,雄簡,274,202507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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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簡字第27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六甲帝華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杜嘉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素真間給付修繕費用事件,對於民國11
4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第二審之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
,3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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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