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電信費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14年度,940號
KSEV,114,雄小,940,2025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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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雄小字第940號
原 告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訴訟代理人 李妹蘭
林牧平
被 告 高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貳仟零伍元,及其中新臺幣柒仟肆佰
壹拾元自民國一一四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貳仟零伍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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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