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14年度,1666號
KSEV,114,雄小,1666,2025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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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小字第1666號
原 告 李尉詩
被 告 葉芙均萌宠世界宠物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
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
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2項亦有明定。
二、原告起訴主張伊於民國114年2月18日向被告購買一隻拉斯加
雪橇犬(下稱系爭寵物),被告卻未告知系爭寵物罹患先天
性心臟病,致伊受有損害為由,依兩造間之買賣契約請求損
害賠償,經核本件訴訟係因兩造間關於系爭寵物買賣契約而
生糾葛,依系爭寵物買賣契約第8條約定,雙方就該契約所
生爭議,合意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
院卷第15頁),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本件應由臺灣
桃園地方法院管轄,本院並無管轄權。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裁定之抗告,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須表明原裁定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定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抗告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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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