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14年度,1240號
KSEV,114,雄小,1240,2025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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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雄小字第1240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陳瑛祺
高智邦
被 告 侯永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裁定移送前來(114年度重小字第475號),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
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萬1,463元,及其中新臺幣7萬9,305
元自民國114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萬1,463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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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