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4年度,1070號
TYDM,94,訴,1070,2005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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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107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號11樓之
      乙○○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蔡順雄律師
      陳建宏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偵
字第六八三一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乙○○均無罪。
事實及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係位於桃園縣龜山鄉○○路○段 一六三號十一樓之一右昇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右昇公司)之 負責人,被告甲○○為右昇公司之工地主任,被告二人明知 未取得聯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祥公司)及添吉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添吉公司)之負責人戊○○○之同意,竟基 於共同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被告甲○○利用其於民 國八十六年間擔任聯祥公司承包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簡易庭工 程工地主任時所持有之聯祥公司大、小章之機會,以聯祥公 司名義投寄標單,參與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 雄榮民技術勞務中心(下稱高勞中心)辦理分包之「八十六 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陸光三村合建國宅水電工程工作費案」、 「八十七年四月八日自立精忠新村水電工程B區工作費案」  、「八十七年七月七日自立精忠新村水電工程DE區工作費  案」、「八十八年三月十八日自立精忠新村水電工程AC區 工作費案」,並分別向不知情之吳秀女或右昇公司合作金庫  迴龍分行帳戶開立臺銀支票充作聯祥公司之押標金,更進而  於開標日,偽造聯祥公司之投標授權書,由被告甲○○及不 知情之右昇公司職員陳玨蓉、丁○○等人以聯祥公司人員身  份參與投、開標,足生損害於聯祥公司及戊○○○。復於八 十七年七月七日取得「自立精忠新村水電工程DE區工作費 」標案後,以添吉公司名義作為右昇公司與高勞中心簽訂「  自立精忠新村水電工程DE區工作費」契約書之連帶保證廠  商,足生損害於添吉公司。被告二人並與辛○○(已簽請臺 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呈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偵辦)共同基於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於八十八年 三月間,由辛○○向不知情之勝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勝勤公司)實際負責人庚○○取得勝勤公司大小章後,以勝



勤公司名義投寄標單,參與高勞中心辦理分包之「八十八年 三月二十三日桃園縣政府陸光三村第一期水電工程(衛生給 水、消防器材、電視對講、安全監視、排風、污水處理設備 工程)工作費案」、「八十八年三月二十三日桃園縣政府陸 光五村合建國宅水電工程委外工作費電氣設備及管線工程A 、B、C、D區工作費案」,並於開標日製作勝勤公司投標 授權書,指派不知情之右昇公司員工己○○以勝勤公司人員 身分參與投、開標,致生損害於勝勤公司及高勞中心辦理工 程標案之正確性。因認被告二人共同連續犯刑法第二百十六 條行使第二百十條條偽造私文書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 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又認定犯罪事實 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 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 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 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 懷疑存在時,事實審法院在心證上無從為有罪之確信,自應 為無罪之判決(參見最高法院七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四九八六 號判例意旨)。又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 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項定有 明文。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 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 之積極證明,或其闡明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官以形成被 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諭知被告無罪之 判決。
三、公訴人認被告甲○○乙○○二人連續涉犯刑法第二百十六 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係以證人庚○○、 戊○○○、己○○、葉秀珍、丙○○、丁○○之證詞,及前 揭工程之開標資料、合作金庫迴龍分行、玉山銀行七賢分行 支票影本、投標授權書、契約書附卷足證等為論據。四、訊據被告甲○○乙○○均堅詞否認有何行使偽造私文書之 犯行,被告甲○○辯稱:伊於前揭六件工程均有到現場去看 開標,並曾請右昇公司員工丙○○、丁○○於開標日分別代 表聯祥公司看開標,且領回聯祥公司之押標金,亦曾請己○ ○於開標日代表勝勤公司看開標,並領回勝勤公司之押標金 ,但並未以聯祥公司、勝勤公司的名義參與高勞中心辦理前 揭水電工程案之投標,因為都是當時被告乙○○指示伊去的 ;另伊沒有冒用添吉公司名義擔任右昇公司與高勞中心簽訂 「自立精忠新村水電工程DE區工作費案」連帶保證廠商, 也不知添吉公司是該案之連帶保證廠商,伊是事後於工地看



到合約書影本才知道有此事等語;被告乙○○辯稱:伊有取 得聯祥公司的授權去參與高勞中心水電工程案的開標,亦有 取得添吉公司的同意擔任「自立精忠新村水電工程DE區工 作費案」連帶保證廠商,關於勝勤公司部分,伊確實有經過 辛○○的指示才代表勝勤公司開標等語。經查:(一)程序部分:
按本件之調查筆錄、偵訊筆錄均係於刑事訴訟法修正施行 前製作完成,有各該筆錄及相關文件可稽,依刑事訴訟法 施行法第七條之三規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 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各級法院之案件 ,其以後之訴訟程序,應依修正刑事訴訟法終結之。但修 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依法定程序進行之訴訟程序,其效 力不受影響。」意旨,可知在舊法時期已製作完成,原屬 具有證據能力之警詢筆錄及偵訊筆錄,其效力不受修正之 新法規定所影響,本院自得本於調查所得之心證,自由採 擷,本案下列證人先後於調查站、偵查中供證在卷,本院 於審判期日依法定程序提示筆錄並告以要旨,令被告辯論 而為合法調查,有審判筆錄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下 列證人供述之證據,自有證據能力。 (參見最高法院九十 三年台上字第二O三號、九十四年台上字第四二七七號刑 事判決)
(二)實體部分:
㈠證人戊○○○於調查站證稱:「(問:聯祥公司有無參 與高勞中心於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轉包之『桃園縣 政府陸光三村第一期水電工程—電氣工程工作費案』之 投標作業?‧‧‧)我記得當時是高勞中心主動寄交上 開工程轉包案的標單給聯祥公司,聯祥公司確實有試算 估價並計劃參標,但實際上是否有去投標我並不清楚; 我記得當時參與高勞中心一至三個轉包工程案,但聯祥 公司均未得標,但投標的轉包工程案名稱我已不記得‧ ‧‧‧」等語(詳九十二年度他字第六六O號偵查卷卷 一第四四頁);復於偵查中證述:「(問:公司有來桃 園參加自立新村等投標?)有參加,印象中有參加過三 次投標。」等語(詳同上偵查卷卷一第六五頁背面); 且於本院審理時並證述:「(問:你們聯祥工程股份有 限公司與高勞中心有無業務往來?)曾經投標參與高勞 中心。」、「是桃園有一些國宅的案件,我們曾經參與 及投標。」、「(問:詳細那些工程案,是否記得?) 好像是自立新村之類,但是沒有什麼印象,無法確定。 」、「(問:你們公司參與高勞中心的投標案,實際上



投標作業是何人處理?)‧‧‧有好幾位經理核算,是 何位經理在我的印象中有一位姓林‧‧」、「因為曾經 接受訊問完畢後我回去細細想過,我記得這個案件有幹 部跟我提過,那時我曾經承諾右昇工程有限公司用我們 公司名義得標,但是若是陪標,我就不可能同意。」、 「(問:陸光三村水電工程案,是否有授權甲○○用你 們公司名義參與投標?)有,但是先決條件必須要我們 公司會得標,我才可能授權。」、「(問:你的意思是 否是說授權給他們去競標?)是競標,而非陪標。」、 「(問:你所授權的範圍是否有包含去看開標結果?) 我本身沒有那麼大的慾望,但是他們若是想去看,我也 會同意。」、「(問:你向檢察官表示於你的印象中, 你有參與三次投標,是否如此?)是。」、「(問:既 然如此,投標單是寄到你們公司,剛才所稱同意被告他 們以聯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名義競標,是否是指開標的 時候同意以聯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義參與競標?) 是。」、「‧‧我同意競標時,要用原公司投標的章, 之前是我們公司投寄出去,若是被告要過去開標,必須 要到我們公司拿章,才能去競標。」等語在卷(詳本院 九十四年九月八日審判筆錄),並與被告甲○○於本院 審理時供述:「‧‧‧有的案件可能他們(指聯祥公司 )的章是前幾天給我的,有時候剛好章在我這裡,但是 我用的時候會向戊○○○或他們公司經理問清楚,看戊 ○○○是否要我代他們去看開標。」等語(詳本院九十 四年九月十五日審判筆錄)相符,從而,依證人戊○○ ○之前揭證詞,可知聯祥公司應有參加高勞中心辦理分 包水電工程案之投標,且於開標日時,證人戊○○○授 權被告甲○○乙○○代表聯祥公司至高勞中心開標處 參與開標,並交付聯祥公司之大、小章與被告二人使用 等情,至為明灼。
㈡雖證人戊○○○於調查站中證稱:聯祥公司並未合法授 權被告甲○○二人代表聯祥公司參與前開四項工程案之 開標,投標授權書上簽名並非伊之筆跡,及伊不確定投 標授權書上的公司章是否為聯祥公司的便章等語,然按 證人戊○○○迭於調查站調查時及偵查中已證述伊記得 當時曾參與高勞中心三個轉包工程案的投標等語明確, 詳如前述,堪認被告甲○○二人當無冒用聯祥公司名義 參與開標之實益,況證人戊○○○為聯祥公司之負責人 ,苟被告甲○○二人冒用聯祥公司名義參與投標、開標 ,已生損害於聯祥公司公平參與競標之權利,證人戊○



○○當無迴護被告二人之情事,且佐以證人戊○○○於 本院審理時已清楚證述:「(問:自立精忠合建國宅水 電工程甲標B區案,聯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並未合法授 權甲○○代表公司參與該工程案開標,你於調查局中是 否有如此說?)我有如此說,因為當時調查局人員有與 我溝通過,我當時也是說印章是否是公司的,我不敢確 定,與我剛才所述相符,只是調查員解釋說既然不是公 司的印鑑章也不是我簽名的,就是未經合法授權,我才 同意如此記載,但是我的真實意思是我公司要得標,我 才同意甲○○去投標。」、「(問:你剛才稱於調查站 表示之所以說沒有授權甲○○是因為調查站的人員表示 聯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章不是公司的印鑑章,是何意 ?)我的印象中與調查員談的時候,有針對合法授權的 字眼討論,而有關合法授權,調查員的意思是說不是我 親自簽名蓋章,所以就不叫合法授權,我的印象很深, 但是實際上我是有同意競標的意思。」等語綦詳(詳本 院九十四年九月八日審判筆錄),足認證人戊○○○於 本院審理時證述有授權被告二人以聯祥公司之名義參與 開標之證詞應可採信,是尚難以證人戊○○○於調查站 中不明確之證述,逕認被告二人有偽造投標授權書(按 其內容略為授權某人全權代表公司參加開標,有關工程 開標之所有作為及承諾本公司均負全責)之情事。 ㈢又證人戊○○○於調查站中證稱:「‧‧‧合約書(指 桃園縣政府自立精忠新村合建國宅水電工程甲標委外工 料費D、E區案』合約書)上的印章確實是添吉公司的 便章無誤‧‧‧」等語(見同上偵查卷第四七頁背面) ,復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問:添吉公司與右昇公司 有無合作關係?)‧‧‧添吉公司是做工程的,有些案 件拿到後有與右昇公司合作相配合,右昇公司當我們的 協力廠商,我拿了案件,右昇公司做部分工程,如此成 本較划算。」、「我印象中我的確曾經當過右昇公司的 保證廠商,而且不只一次,剛才所見到添吉公司的章( 指桃園縣政府自立精忠新村合建國宅水電工程甲標委外 工料費D、E區案合約書上關於添吉公司擔任連帶保證 廠商之印文)確實是添吉公司的便章,因為有時候不一 定是我親自蓋章,只要是我同意後,就可以蓋章。」等 語綦詳(詳本院九十四年九月八日審判筆錄),從而, 依證人戊○○○之前揭證詞,並佐以桃園縣政府自立精 忠新村合建國宅水電工程甲標委外工料費D、E區案合 約書上關於添吉公司之印文為真正一情觀之,苟非證人



戊○○○同意添吉公司擔任連帶保證廠商,被告甲○○ 二人如何取得添吉公司之印章?況添吉公司擔任連帶保 證廠商,其所應負之民事責任與得標廠商相同,果被告 二人冒用添吉公司名義為連帶保證廠商,已生損害於添 吉公司之權益,證人戊○○○自無為被告二人飾卸之理 ,是證人戊○○○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有同意添吉公司 擔任桃園縣政府自立精忠新村合建國宅水電工程甲標委 外工料費D、E區案右昇公司之連帶保證廠商」之證詞 ,應足採信。從而,自難以證人戊○○○於調查站中供 述其不清楚為何添吉公司會擔任右昇公司之連帶保證廠 商一語,遽認被告二人冒用添吉公司之名義擔任右昇公 司前揭工程案之連帶保證廠商。
㈣再證人庚○○於調查站中證述:「‧‧‧在八十六年間 左右(詳細日期記不清楚),高勞中心承辦人辛○○主 動至我公司找我,情商勝勤公司擔任高勞中心承包之『 桃園縣政府陸光五村合建國宅水電工程案』、『桃園縣 政府自立新村、精忠新村合建國宅水電工程甲標案』的 保證廠商等。因為高勞中心是公家機關,且本公司只是 擔任保證廠商,對本公司並沒有影響,因此我也很願意 擔任高勞中心的保證廠商。但是對保當天因為我不在公 司,所以相關對保過程我並不清楚。另我同意擔任高勞 中心的保證廠商時,我並未要求任何報酬或條件,辛○ ○也未提及,我完全係基於與高勞中心保持良好的互動 關係才同意擔任保證廠商。」、「勝勤公司實際上並未 參與高勞中心辦理轉包之『桃園縣政府陸光三村(消防 、衛生、排風設備、監視系統)案』之投標作業。當時 是高勞中心承辦人辛○○向我情商(詳細日期記不清楚 ),要求借用勝勤公司的證件(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 記證等)及公司大小章使用。當時,我曾問辛○○借用 這些資料要做何用途,辛○○則表示要用勝勤公司資料 參與高勞中心發包的水電招標案陪標之用,我曾向辛○ ○表示:『陪標可以但不要讓我得標』等。因我是基於 與高勞中心長久業務往來需要,所以同意將勝勤公司的 證件及公司大小章借辛○○使用,但是有關標案後續的 投寄標封、投標單、押標金、開標紀錄等招標程序我均 未參與,相關情形要問辛○○才清楚。」、「經檢視後 (指桃園縣政府陸光三村第一期水電工程衛生給水、消 防器材、電視對講、安全監視、排風、污水處理設備工 程工作費案關於勝勤公司之資料),如我前述,我只是 單純將勝勤公司的證件及公司大小章借予辛○○使用,



後續的投寄標封、投標單、押標金、開標紀錄等招標程 序我均未參與‧‧‧‧‧」、「(問:勝勤公司有無參 與高勞中心於八十八年三月二十三日轉包之『桃園縣政 府陸光五村合建國宅委外工作費電氣設備及管線工程A 、B、C、D區案』之投標作業?‧‧‧)如我前述, 辛○○向我借勝勤公司的證件及公司大小章,只表示要 去作為陪標使用,我並不清楚辛○○借用後究竟是使用 在何招標案中。」、「經檢視後(指桃園縣政府陸光五 村合建國宅水電工程委外工作費電氣設備及管線工程A 、B、C、D區工作費案關於勝勤公司之相關資料), 如我前述,我只是單純將勝勤公司的證件及公司大小章 借予辛○○使用,後續的投寄標封、投標單、押標金、 開標紀錄等招標程序我均未參與‧‧‧」、「‧‧‧押 標金詳情要問辛○○比較清楚,才能得知辛○○將本公 司的證件、大小章借給何人使用‧‧‧」等語綦詳(詳 同上偵查卷卷一第九八頁背面、九九頁、一OO頁、一 O一頁),復於偵查中證述:「(問:為何會出現在投 標廠商上?)是高勞中心辛○○在八十六年間向我們公 司借牌投標,是用電話向我聯繫,我才同意。」、「( 問:有給你好處?)因為我承包高勞中心其他工程,不 好意思拒絕,我未收好處,我不知道他要標哪裡工程。 」、「(問:投標單都是誰寫?)我不知道,我未參與 ,我是將圖章交給辛○○,辛○○可能再轉交給乙○○ 他們。」、「(問:委託書上是你們公司印章?)印章 是。不知道是誰寫的。」等語(詳同上偵查卷卷一第一 一七頁背面、一一八頁)。準此以觀,證人庚○○於調 查站、偵查中清楚交代其同意證人辛○○以勝勤公司之 名義陪標前揭工程案之始末,並勾稽其於本院審理時證 述:其係高勞中心之協力廠商,將公司之印鑑章放在證 人辛○○處,高勞中心辦理分包之「桃園縣政府陸光三 村第一期水電工程(衛生給水、消防器材、電視對講、 安全監視、排風、污水處理設備工程)工作費案」、「 桃園縣政府陸光五村合建國宅水電工程委外工作費電氣 設備及管線工程A、B、C、D區工作費案」上關於勝 勤公司之大小章為真正等語(詳本院九十四年八月十一 日審判筆錄),是果證人庚○○未同意上情,何以將代 表公司之重要印鑑章置於證人辛○○處?證人辛○○又 將如何取得勝勤公司之相關文件、證照資料?足認證人 庚○○於調查站、偵查中之證述應屬實情,從而,證人 庚○○既同意以勝勤公司之名義陪標,證人辛○○繼而



將勝勤公司之印鑑章交付被告甲○○二人,由被告甲○ ○委請不知情之右昇公司職員己○○代表勝勤公司出席 開標一情應堪認定,是被告甲○○二人自無冒用勝勤公 司名義投寄標單、偽造投標授權書之情事。
㈤雖證人庚○○於本院審理時翻異前詞,改稱伊沒有同意 證人辛○○以勝勤公司之名義陪標云云,證人辛○○亦 於本院審理時否認持有勝勤公司之大、小章,並否認持 勝勤公司之大、小章陪標前揭二工程案,然觀之證人庚 ○○證述:「(問:‧‧‧己○○是右昇工程有限公司 的職員,你是否有授權她參與投開標作業?)我不認識 己○○。」、「(問:你稱當時是辛○○向你借用勝勤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的證件及大小章,表示要做陪標使用 ,是否有此事?)我們公司的印章有時會拿去高勞中心 辦手續,上面的章是我們公司的章沒有錯,但是辛○○ 到底有無向我借用公司大小章去陪標,因為時日已經很 久。」、「(問:你稱只是單純將公司的大小章轉借給 辛○○使用,有無如此說?)證件我絕對沒有借給辛○ ○,只有公司小姐拿公司大小章去那裡辦手續。」、「 我所說的意思是說我公司的印章放在辛○○的辦公室, 我並無答應要做陪標使用。」云云(詳本院九十四年八 月十一日審判筆錄),按證人庚○○就其是否有授權證 人辛○○使用其公司大小印鑑章作為陪標前揭二工程案 之用作證時,其先避而未答,復表示時日已久忘記了, 後始否認有同意辛○○以勝勤公司之名義參與陪標,可 知證人庚○○於本院審理時證詞顯有卸責陪標之意甚明 ,否則證人庚○○既於調查站時已知悉其勝勤公司遭人 冒名參與競標,顯生損害於勝勤公司,焉有於調查站、 偵查中坦承同意陪標一事?顯大悖常情,是證人庚○○ 於本院審理時改稱沒有同意證人辛○○以勝勤公司之名 義陪標云云,不足為採。而證人辛○○因本案而被調查 站移送涉有貪污、偽造文書罪嫌,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簽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呈轉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中,其顯為卸責而否 認持勝勤公司之大、小章陪標前揭二工程案之證詞,亦 不足採信。
㈥另證人戊○○○雖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同意被告二人以聯 祥公司之名義參與『競標』,且先決條件係聯祥公司要 得標等語,然如依證人戊○○○所述,按理應係聯祥公 司標得高勞中心辦理分包之「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陸光三村合建國宅水電工程工作費案」、「八十七年四



月八日自立精忠新村水電工程B區工作費案」、「八十 七年七月七日自立精忠新村水電工程DE區工作費案」 、「八十八年三月十八日自立精忠新村水電工程AC區 工作費案」,何以均係由被告乙○○經營之右昇公司得 標?且何以聯祥公司之押標金係開立右昇公司之支票? 並佐以證人庚○○證述同意參與陪標一情,益徵本案高 勞中心辦理分包之六項工程中,右昇公司、聯祥公司、 勝勤公司均係為不法之圍標行為,然此不法行為係在政 府採購法施行前所為,而無從課以政府採購法所定之刑 責,附此敘明。
綜上所述,聯祥公司有參加高勞中心辦理分包前揭水電工程 案之投標,並授權被告甲○○乙○○代表聯祥公司至高勞 中心開標處參與開標,另添吉公司有同意擔任「桃園縣政府 自立精忠新村合建國宅水電工程甲標委外工料費D、E案合 約」之連帶保證廠商等節,業據證人戊○○○證述在卷,而 勝勤公司有借證人辛○○公司印鑑章,作為高勞中心辦理分 包水電招標案之陪標廠商,復據證人庚○○證述明確,均詳 如前述,從而,被告等自無何偽造文書之犯行,是公訴意旨 認定被告等涉犯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所憑之證據,即未達 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以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 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等有何公訴意旨所指之 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揆諸首揭法條及判例意旨說明 ,自不能證明被告等犯罪,應為無罪之諭知,以昭審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李允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楊晴翔
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魏里安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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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勝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右昇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昇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