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14年度,1145號
KSEV,114,雄小,1145,2025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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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雄小字第1145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
訴訟代理人 張哲瑀
葉特琾
被 告 謝瓊瑩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067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4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7,067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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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