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雄小字第1093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訴訟代理人 朱濬哲
龔暉仁
被 告 李清祿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下同)114年6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5萬7,290元,及其中4萬9,6
77元自114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
利息。
二、訴訟費用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5萬7,290元預供擔保
,得免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台幣) 1,500元
合計 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