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雄小字第1038號
原 告 陳姿吟
訴訟代理人 陳建良
被 告 周子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經本院刑事庭以114年度簡附民字第142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
民國114年7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壹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一一四年
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零壹佰貳拾參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