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14年度,1030號
KSEV,114,雄小,1030,2025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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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雄小字第103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000○0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高義欽
王三仁
被 告 黃梦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8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5,157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5,157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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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