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14年度,1021號
KSEV,114,雄小,1021,2025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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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雄小字第1021號
原 告 江念宸
訴訟代理人 江照雄
被 告 黃今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下同)114年7月1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5萬6,000元,及自114年2月
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5萬6,000元預供擔保
,得免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台幣)  1,500元
合計       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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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