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司調字第1170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代 理 人 林憶茹、蘇秋慧、張光怡、姜岢忻、陳妙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翔暐間給付電信費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
或於外國為送達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就給付電信費事件對相對人黃翔暐聲請調解,惟查本
院依相對人戶籍址送達之調解期日通知書,經郵務機關以「
遷移」為由退回,有退回信封、本院依職權查閱之個人戶籍
資料在卷可稽。是相對人之現住居所不明,無從為調解通知
,按諸前開規定,聲請人對相對人聲請調解,可認為不能調
解,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需繳納裁判費用新臺幣壹仟元。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