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司調字,114年度,1114號
KSEV,114,雄司調,1114,2025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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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司調字第1114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代 理 人 林憶茹蘇秋慧張光怡、姜岢忻、陳妙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威安間給付電信費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如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
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
6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就給付電信費事件對相對人陳威安聲請調解,惟查相
對人於民國114年2月20日經註記遷出國外,有本院依職權查
閱之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是相對人之現住居所不明,無
從為調解通知,按諸前開規定,聲請人對相對人聲請調解,
可認為不能調解,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需繳納裁判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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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