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款紛爭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司補字,114年度,94號
KSEV,114,雄司補,94,2025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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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司補字第94號
聲 請 人 郭進德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緹紳科技有限公司等間請款紛爭事件,
聲請人聲 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3,88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
,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2,000 元。茲依同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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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緹紳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