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雄司補字第93號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莊秋桃 代 理 人 李亭誼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明毅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聲 請未據繳納聲請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 徵聲請費新臺幣1,500 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 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可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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