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清算事件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司補字,114年度,71號
KSEV,114,雄司補,71,2025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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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司補字第71號
聲 請 人 陳太倉
代 理 人 吳佳融律師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于家威等間合夥清算事件,聲請人聲請
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聲請人調解聲明為相對人等應協同
聲請人辦理清算兩造所共同出資經營南投縣臺大山地實驗農
翠峰分場主建物及停車場擴整建營運移轉案」等合夥事業
之合夥財產。依聲請人主張及所提出之證據尚無法審酌原告
因前揭聲明之得受利益客觀價額,經命聲請人補正,聲請人
陳報應認其調解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
12條規定,應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
即新臺幣1,650,000 元定之,則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2,00
0元。茲依同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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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