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商償還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司補字,114年度,109號
KSEV,114,雄司補,109,2025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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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司補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緁宇工程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珮緁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協
商償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
件調解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278,068 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元。
茲依同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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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緁宇工程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