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公示送達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司補字,114年度,100號
KSEV,114,雄司補,100,2025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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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司補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洪立涵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朝棟許文銘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
聲請人聲請未據相對人「人數」繳足聲請費,聲請人僅繳納
聲請費新台幣(下同)1,5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
之規定,應再補繳聲請費1,500 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
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2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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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