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114年度雄司補字第100號聲 請 人 洪立涵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朝棟、許文銘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 聲請人聲請未據相對人「人數」繳足聲請費,聲請人僅繳納 聲請費新台幣(下同)1,5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 之規定,應再補繳聲請費1,500 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 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7月22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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