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公示送達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司聲字,114年度,64號
KSEV,114,雄司聲,64,20250722,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司聲字第64號
聲 請 人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相 對 人 陳千林


盧慧玲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二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二人所發如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
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相對人共同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因相對人二人已遷出國外,致無法合法送達
通知,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情,業據其提出戶籍謄
本等件為證。經查,相對人二人均於民國89年5 月15日為遷
出國外登記,且無國外地址,此有外交部領事事務局114 年
7 月18日領一字第1145325136 號函附卷可稽,準此堪認相
對人二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是聲請人既非因自己過失不知
上開相對人二人之住居所,致無法為意思表示之通知,其聲
請公示送達,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新台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 記 官 陳威志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1/1頁


參考資料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