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工程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建簡字,113年度,14號
KSEV,113,雄建簡,14,202507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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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建簡字第14號
上 訴 人 林盈廷
被上訴人 澤萃柏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采洵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澤萃柏悅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964,640元,應徵第2審裁判
費19,2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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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澤萃柏悅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柏悅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