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字第1393號
原 告 邢益萍
葉欣佼
楊昭鑾
林揚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宋銘文
被 告 民權D.C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何卓如
訴訟代理人 陳勁宇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原起訴聲明:被告應
將如附表【A】欄所示之建物頂樓平台、紅磚屋頂及玻璃帷
幕屋頂修繕至不漏水狀態。所需費用由被告負擔(見本院卷
㈠第477頁)。嗣於民國114年7月22日變更訴之聲明為:㈠被
告應將附表編號1【A】欄所示之建物依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
民國113年12月5日高市土技字第11306439號函(鑑定案號:
112-216,下稱系爭鑑定報告)附件12-1所示工程項目(除
項次3之斜屋頂防水工程外)方式修繕至不漏水狀態。被告
如未依上開方式修復時,應容忍原告僱工依上開方式修復,
並由被告負擔修復費用;㈡被告應將附表編號2【A】欄所示
之建物依系爭鑑定報告附件12-2所示工程項目方式修繕至不
漏水狀態。被告如未依上開方式修復時,應容忍原告僱工依
上開方式修復,並由被告負擔修復費用;㈢被告應將附表編
號3【A】欄所示之建物依系爭鑑定報告附件12-3所示工程項
目方式修繕至不漏水狀態。被告如未依上開方式修復時,應
容忍原告僱工依上開方式修復,並由被告負擔修復費用;㈣
被告應將附表編號4【A】欄所示之建物依系爭鑑定報告附件
12-4所示工程項目方式修繕至不漏水狀態。被告如未依上開
方式修復時,應容忍原告僱工依上開方式修復,並由被告負
擔修復費用;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如附表【C】欄所示之金
額(見本院卷㈡第341至342頁)。
二、本件原告為訴之變更後,請求被告修繕頂樓平台防水、玻璃
帷幕屋頂治漏、斜屋頂防水、房間防護及清理費等部分之訴
訟標的價額,應依系爭鑑定報告附件12所示之各房屋鑑估之
修繕費用即如附表【B】欄所示之金額為準,加計原告請求
被告賠償如附表【C】欄所示之各房屋內損失之修繕費,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如附表【D】欄所示之金額,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如附表【E】欄所示之金額,經扣除原告前已
繳納之裁判費新臺幣4,960元後,原告尚應各補繳如附表【F
】欄所示之金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即
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
附表:(新臺幣)
編號 原告姓名 所有建物門牌號碼 【A】 依鑑定報告附件12所示之預估修復費用 【B】 屋內損害之修繕費用 【C】 訴訟標的價額 【D】 應徵裁判費 【E】 應補裁判費 【F】 1 刑益萍 高雄市○鎮區○○路00號15樓 259,170元 190,315元 449,485元 4,824元 3,584元 2 葉欣佼 高雄市○鎮區○○路00號15樓 177,120元 21,000元 198,120元 2,126元 886元 3 楊昭鑾 高雄市○鎮區○○街0號15樓 243,270元 35,000元 278,270元 2,987元 1,747元 4 林揚智 高雄市○鎮區○○街00號15樓 259,170元 33,500元 292,670元 3,141元 1,90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