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4年度馬小字第32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訴訟代理人 陳冠樺
被 告 黃承祥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馬小字第32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
14年7月10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22日上午10時整,
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順輝
書記官 洪鈺筑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4,278元,及就其中新臺幣43,775元自民國113年10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自逾期第271日後應回復依週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44,278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 洪鈺筑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