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糾紛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補字,114年度,566號
FYEV,114,豐補,566,2025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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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豐補字第566號
原 告 陳純娟

原告與被告黃瓊瑤間租賃糾紛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0465號),惟被告對於該支付
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
,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25,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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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