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等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補字,114年度,546號
FYEV,114,豐補,546,2025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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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豐補字第546號
原 告 安莉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安安
訴訟代理人 林鈞郁
上列原告因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永康發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90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60,000元,應徵裁判費2,280元,扣除原告前
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1,7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冠宇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紀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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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莉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