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補字,114年度,508號
FYEV,114,豐補,508,2025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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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豐補字第508號
原 告 玉淞實業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路○段0000巷000 弄00號0樓
法定代理人 王羣皓
代 理 人 林德豪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宋明興發支付
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591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1,614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50元,扣除
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50元,原
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許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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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淞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