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補字,114年度,502號
FYEV,114,豐補,502,2025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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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豐補字第502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鈺


上列原告與被告古博瀚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16
8元,應徵裁判費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冠宇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紀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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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彰化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