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豐簡聲字第11號聲 請 人 黎韋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賴嘉慧間聲請回復原狀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爰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冠宇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紀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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