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簡字,114年度,576號
FYEV,114,豐簡,576,2025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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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豐簡字第576號
原 告 王長


被 告 周文月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
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1,759元【計算式:2
00,000+211,759(計算式如附表)=411,759】,應徵裁判費5,66
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冠宇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另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後段規定,並受抗告法院之
裁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紀俊源
附表:(新臺幣/民國)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訴訟繫屬前一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利息 200,000元 96年11月30日 114年7月23日 (17+236/365) 6% 211,75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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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