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豐小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張錫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回復
原狀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9第4項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爰命聲請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者,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冠宇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紀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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