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豐小字第526號
原 告 陳維濬即永帝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陳威凱
被 告 LUSIANA TILOVA(印尼籍,中文名:露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金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5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5萬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