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豐小字第517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陳玉麟
被 告 劉威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8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6萬816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24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4.4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12月2
5日起至民國114年6月24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自民國114
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