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豐小字第234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顏錦義
訴訟代理人 賴家雯
被 告 林黃大偉即林黃光廷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黃光廷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13
,365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林黃光廷
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冠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
,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紀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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