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簡字,113年度,1009號
FYEV,113,豐簡,1009,202507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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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簡字第100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湘芸
訴訟代理人 荊昌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萱桓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27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751,0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冠宇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紀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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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