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豐簡字第36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錦龍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偵字第297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錦龍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處拘役伍拾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對於執行職務公務員
施以強暴罪,爰審酌被告面對依法執行職務之警員,竟貿然
施以強暴行為,除對執勤警員之人身安全造成危害,亦影響
社會秩序及公權力之執行,所為殊不足取,應予非難;考量
被告之素行(參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其年歲已高、本件
犯罪情節尚非甚重及被告自陳之教育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
況(見偵卷第73頁)且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35 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提 出上訴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 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康存孝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劉敏芳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提出上訴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提起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蔡伸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35條第1項: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