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虎尾簡易庭(民事),虎簡字,114年度,165號
HUEV,114,虎簡,165,2025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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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虎簡字第165號
原 告 宋大衛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李阿珠等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4條第1項、第116條第1項
等規定,提出表明當事人(即原告與被告)之姓名及其住所
或居所、訴訟之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等之起訴狀
,並按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可先向本院聲請閱覽卷宗,以
獲取相關個人資料)。
二、提出原告為傅香英之債權人之相關證明。
三、原告係代位債務人傅香英提起本件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之訴訟
,故傅香英應列為被代位人兼債務人,不應再列為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惠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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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