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虎簡字第106號
原 告 王令佳
王盟清
王寬裕
陳春梅(即王金成之繼承人)
武昭興(即武春生之繼承人)
武春長
王榮昌
王管
陳玉柱
王韋詔
林芳姬
王榮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俊雄
被 告 王俊傑
王惠政
涂國欽
涂美美
涂美雯
呂正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1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原告林芳姬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
原告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惠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