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等
虎尾簡易庭(民事),虎簡字,114年度,106號
HUEV,114,虎簡,106,202507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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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虎簡字第106號
原 告 王令佳

王盟清

王寬裕

陳春梅(即王金成之繼承人)


武昭興(即武春生之繼承人)


武春長

王榮昌

王管

陳玉柱

王韋詔

林芳姬

王榮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俊雄律師
被 告 王俊傑

王惠政



涂國欽



涂美美

涂美雯



呂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涂國欽、涂美美、涂美雯應就被繼承人王寶茶所遺如附表一
所示之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王俊傑應塗銷如附表三所示之抵押權。
被告王惠政涂國欽、涂美美、涂美雯呂正一應塗銷如附表四
所示之抵押權。
訴訟費用由被告王俊傑負擔6分之1,餘由被告王惠政涂國欽
涂美美、涂美雯呂正一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
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坐落雲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前經共
有人林長興於民國99年間訴請分割該筆土地,經本院99年度
虎簡字第92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分割確定,除留設
其後編為同段339地號土地(下稱系爭339地號土地)為道路
而由全體共有人維持共有外,由原告王盟清取得分割後編為
同段339-9、339-35、339-37地號土地;原告王寬裕取得分
割後編為同段339-8、339-16、339-36地號土地;共有人王
金成取得分割後編為同段339-15、339-45地號土地後死亡,
前開土地連同339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均由原告陳春梅辦理分
割繼承取得;原告武春長及共有人武春生武勝男武樂安
武春明共同取得分割後編為同段339-19地號土地,應有部
分各5分之1(武勝男武樂安武春明等補償款已清償完畢
,其上抵押權已塗銷),嗣武春生死亡,其所有該筆土地連
同系爭339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均由原告武昭興單獨繼承
取得;原告王榮昌取得分割後編為同段339-23、339-28地號
土地;原告王管取得分割後編為同段339-22地號土地;原告
陳玉柱取得分割後編為同段339-20地號土地;原告王韋詔
得分割後編為同段339-32、339-34、339-37地號土地;共有
王金崑取得分割後編為同段339-40、339-42、339-43地號
土地,嗣王金崑將前開土地連同系爭339地號土地之應有部
分,全部移轉登記予原告王令佳;共有人王令賢取得分割後
編為同段339-39、339-41、339-44地號土地,嗣王令賢將該
339-39、339-41土地,買賣移轉登記予原告林芳姬,另將該
339-44地號土地連同339地號土地應有部分買賣移轉予王金
成,嗣王金成死亡,由原告陳春梅分割繼承取得;共有人王
榮振取得分割後編為同段339-29、339-30地號土地。系爭判
決並命原告應分別給付被告如附表二所示之補償金,並依民
法第824條之1第4項規定,就原告各自受分配取得之土地登
記如附表三所示之法定普通抵押權(下稱抵押權)予被告王
俊傑,及登記如附表四所示之抵押權予被告王惠政呂正
及共有人王寶茶。又抵押權人王寶茶已於111年2月6日死亡
,其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由其繼承人即被告涂國欽、涂
美美、涂美雯所共同繼承。且原告已將被告王俊傑應受領如
附表二之補償金向本院提存所辦理提存(本院114年度存字
第134號),及將被告王惠政呂正一、涂國欽、涂美美、
涂美雯應受領如附表二之補償金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提存所
辦理提存(該院114年度存字第236號),是被告如附表三、
附表四所示抵押權所擔保之補償金債權已由原告辦理提存而
消滅,則被告之抵押權已無債權存在而失其附麗,惟被告應
塗銷該等抵押權而未塗銷,顯已妨害原告對於所有土地所有
權之圓滿行使,原告自得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請
求被告塗銷該等抵押權。又因被告涂國欽、涂美美、涂美雯
尚未就其等被繼承人王寶茶所遺對原告如附表一所示之抵押
權辦理繼承登記,依民法第759條規定,無法逕行塗銷抵押
權,故併訴請其等應就如附表一所示被繼承人王寶茶所遺之
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後,予以塗銷。爰依繼承及民法第767
條第1項中段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至3項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被繼承人王寶茶 之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現戶部分含非現住人口)及其全體 繼承人之戶籍謄本、系爭339-15、339-16、339-19、339-20 、339-22、339-23、339-29、339-32、339-35、339-41、33 9-42等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提存所 114年度存字第236號提存書、本院114年度存字第134號提存 書等為憑(見本案卷第33至121頁),並有家事事件(繼承事 件)公告查詢結果(當事人王寶茶)、被繼承人王寶茶之親



等關聯(一親等)查詢結果、原告陳春梅之親等關聯(一親等) 查詢結果、系爭判決(網路版)、系爭339、339-8、339-9 、339-28、339-30、339-34、339-36、339-37、339-39、33 9-40、339-43、339-44、339-45等地號土地之土地建物查詢 資料、系爭339及339-44地號土地之異動索引查詢資料等在 卷可參(見本案卷第177至208頁、第227至618頁、外放), 而被告王俊傑、涂美美、呂正一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第1項等規定,視同 自認,堪信為真實。
 ㈡按債權人對於已提出之給付,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者,自提 出時起,負遲延責任;債之關係消滅者,其債權之擔保及其 他從屬之權利亦同時消滅;債權人受領遲延,或不能確知孰 為債權人而難為給付者,清償人得將其給付物,為債權人提 存之,民法第234條、第307條、第326條分別定有明文。次 按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 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 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 ,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 權;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11 47條、第1148條第1項本文、第759條、第767條第1項中段亦 有明文。又抵押權係為擔保債權將來得以受償而設定,乃從 屬於主權利即債權之從權利,如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因清償 、提存、免除、混同或時效等原因而全部消滅時,抵押權亦 隨之消滅,是為抵押權消滅上之從屬性,抵押人自得請求塗 銷該抵押權設定登記。本件原告已依系爭判決及系爭抵押權 對被告王俊傑王惠政涂國欽、涂美美、涂美雯呂正一 等人辦理提存而清償完畢,已如上述,則被告就系爭抵押權 即因其等所擔保之債權消滅而隨之消滅。又系爭抵押權雖已 消滅,然原告所有如附表三、四土地上現仍存有系爭抵押權 之登記,顯然已經對於原告所有土地所有權之完整性有所妨 害,則原告依繼承之法律關係及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之規 定,請求被告涂國欽、涂美美、涂美雯應就被繼承人王寶茶 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及被告王俊傑王惠政涂國欽、涂美美、涂美雯呂正一應就如附表三、 四所示之抵押權辦理塗銷,於法自屬有據。
五、從而,原告依繼承之法律關係及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之規 定,請求被告涂國欽、涂美美、涂美雯應就附表一所示被繼 承人王寶茶所遺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及被告王俊傑應塗銷 如附表三所示之抵押權,及被告王惠政涂國欽、涂美美、



涂美雯呂正一應塗銷如附表四所示之抵押權,均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1至3項所示。
六、本件雖是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然原告請求被 告辦理抵押權之繼承登記及請求被告塗銷抵押權登記,均係 請求判命被告為一定之意思表示,依強制執行法第130條第1 項規定,於確定後始生擬制債務人已為意思表示之效力,是 本件於判決確定前,尚無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 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之餘地,併予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 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惠鳳附表一:被繼承人王寶茶所遺之抵押權
編號 所有權人 共同擔保地號 抵押權登記內容 1 王盟清 ⒈雲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728分之58) ⒉雲林縣○○鎮○○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分之1) ⒊雲林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分之1) ⒋雲林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3分之1) ⒈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⒉收件年期字號:民國103年虎地資字第030961號。 ⒊登記日期:民國103年6月3日。 ⒋債權額比例:公同共有223140分之9152。 ⒌擔保債權總金額:新台幣223,140元正。 ⒍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虎簡字第92號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之金錢補償。 ⒎清償日期:(空白)。 ⒏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王盟清1分之1。 ⒐權利標的:所有權。 ⒑設定權利範圍:如共同擔保地號欄之權利範圍。 ⒒設定義務人:王盟清。 ⒓共同擔保地號:大荖段339、339-9、339-35、339-37地號土地。 2 王寬裕 ⒈雲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432分之19) ⒉雲林縣○○鎮○○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分之1) ⒊雲林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分之1) ⒋雲林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分之1) ⒈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⒉收件年期字號:民國103年虎地資字第030962號。 ⒊登記日期:民國103年6月3日。 ⒋債權額比例:公同共有17726分之727。 ⒌擔保債權總金額:新台幣17,726元正。 ⒍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虎簡字第92號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之金錢補償。 ⒎清償日期:(空白)。 ⒏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王寬裕1分之1。 ⒐權利標的:所有權。 ⒑設定權利範圍:如共同擔保地號欄之權利範圍。 ⒒設定義務人:王寬裕。 ⒓共同擔保地號:大荖段339、339-8、339-16、339-36地號土地。 3 陳春梅 ⒈雲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30分之1) ⒉雲林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分之1) ⒊雲林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分之1) ⒈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⒉收件年期字號:民國103年虎地資字第030964號。 ⒊登記日期:民國103年6月3日。 ⒋債權額比例:公同共有87801分之3601。 ⒌擔保債權總金額:新台幣87,801元正。 ⒍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虎簡字第92號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之金錢補償。 ⒎清償日期:(空白)。 ⒏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王金成1分之1。 ⒐權利標的:所有權。 ⒑設定權利範圍:如共同擔保地號欄之權利範圍。 ⒒設定義務人:王金成。 ⒓共同擔保地號:大荖段339、339-15、339-45地號土地。 ⒋雲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40分之1) ⒌雲林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分之1) ⒈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⒉收件年期字號:民國103年虎地資字第030977號。 ⒊登記日期:民國103年6月9日。 ⒋債權額比例:公同共有78721分之3229。 ⒌擔保債權總金額:新台幣78,721元正。 ⒍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虎簡字第92號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之金錢補償。 ⒎清償日期:(空白)。 ⒏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王令賢1分之1。 ⒐權利標的:所有權。 ⒑設定權利範圍:如共同擔保地號欄之權利範圍。 ⒒設定義務人:王令賢。 ⒓共同擔保地號:大荖段339、339-39、339-41、339-44地號土地。 4 武昭興 ⒈雲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2880分之34) ⒉雲林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5分之1) ⒈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⒉收件年期字號:民國103年虎地資字第030968號。 ⒊登記日期:民國103年6月3日。 ⒋債權額比例:公同共有67103分之2752。 ⒌擔保債權總金額:新台幣67,103元正。 ⒍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虎簡字第92號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之金錢補償。 ⒎清償日期:(空白)。 ⒏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武春生1分之1。 ⒐權利標的:所有權。 ⒑設定權利範圍:如共同擔保地號欄之權利範圍。 ⒒設定義務人:武春生。 ⒓共同擔保地號:大荖段339、339-19地號土地。 5 武春長 ⒈雲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2880分之34) ⒉雲林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5分之1) ⒈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⒉收件年期字號:民國103年虎地資字第030969號。 ⒊登記日期:民國103年6月3日。 ⒋債權額比例:公同共有67103分之2752。 ⒌擔保債權總金額:新台幣67,103元正。 ⒍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虎簡字第92號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之金錢補償。 ⒎清償日期:(空白)。 ⒏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武春長1分之1。 ⒐權利標的:所有權。 ⒑設定權利範圍:如共同擔保地號欄之權利範圍。 ⒒設定義務人:武春長。 ⒓共同擔保地號:大荖段339、339-19地號土地。 6 王榮昌 ⒈雲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72分之2) ⒉雲林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分之1) ⒊雲林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分之1) ⒈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⒉收件年期字號:民國103年虎地資字第030972號。 ⒊登記日期:民國103年6月5日。 ⒋債權額比例:公同共有4408分之181。 ⒌擔保債權總金額:新台幣4,408元正。 ⒍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虎簡字第92號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之金錢補償。 ⒎清償日期:(空白)。 ⒏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王榮昌1分之1。 ⒐權利標的:所有權。 ⒑設定權利範圍:如共同擔保地號欄之權利範圍。 ⒒設定義務人:王榮昌。 ⒓共同擔保地號:大荖段339、339-23、339-28地號土地。 7 王管 ⒈雲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54分之1) ⒉雲林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分之1) ⒈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⒉收件年期字號:民國103年虎地資字第030973號。 ⒊登記日期:民國103年6月5日。 ⒋債權額比例:公同共有3459分之142。 ⒌擔保債權總金額:新台幣3,459元正。 ⒍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虎簡字第92號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之金錢補償。 ⒎清償日期:(空白)。 ⒏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王管1分之1。 ⒐權利標的:所有權。 ⒑設定權利範圍:如共同擔保地號欄之權利範圍。 ⒒設定義務人:王管。 ⒓共同擔保地號:大荖段339、339-22地號土地。 8 陳玉柱 ⒈雲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259200分之3301) ⒉雲林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分之1) ⒈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⒉收件年期字號:民國103年虎地資字第030974號。 ⒊登記日期:民國103年6月5日。 ⒋債權額比例:公同共有480638分之19713。 ⒌擔保債權總金額:新台幣480,638元正。 ⒍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虎簡字第92號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之金錢補償。 ⒎清償日期:(空白)。 ⒏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陳玉柱1分之1。 ⒐權利標的:所有權。 ⒑設定權利範圍:如共同擔保地號欄之權利範圍。 ⒒設定義務人:陳玉柱。 ⒓共同擔保地號:大荖段339、339-20地號土地。 9 王韋詔 ⒈雲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728分之58) ⒉雲林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分之1) ⒊雲林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分之1) ⒋雲林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3分之1) ⒈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⒉收件年期字號:民國103年虎地資字第030975號。 ⒊登記日期:民國103年6月6日。 ⒋債權額比例:公同共有169581分之6955。 ⒌擔保債權總金額:新台幣169,581元正。 ⒍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虎簡字第92號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之金錢補償。 ⒎清償日期:(空白)。 ⒏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王韋詔1分之1。 ⒐權利標的:所有權。 ⒑設定權利範圍:如共同擔保地號欄之權利範圍。 ⒒設定義務人:王韋詔。 ⒓共同擔保地號:大荖段339、339-32、339-34、339-37地號土地。 10 王令佳 ⒈雲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080分之31) ⒉雲林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分之1) ⒊雲林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分之1) ⒋雲林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分之1) ⒈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⒉收件年期字號:民國103年虎地資字第030976號。 ⒊登記日期:民國103年6月6日。 ⒋債權額比例:公同共有3163分之130。 ⒌擔保債權總金額:新台幣3,163元正。 ⒍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虎簡字第92號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之金錢補償。 ⒎清償日期:(空白)。 ⒏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王令佳1分之1。 ⒐權利標的:所有權。 ⒑設定權利範圍:如共同擔保地號欄之權利範圍。 ⒒設定義務人:王令佳。 ⒓共同擔保地號:大荖段339、339-40、339-42、339-43地號土地。 11 林芳姬 ⒈雲林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分之1) ⒉雲林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分之1) ⒈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⒉收件年期字號:民國103年虎地資字第030977號。 ⒊登記日期:民國103年6月9日。 ⒋債權額比例:公同共有78721分之3229。 ⒌擔保債權總金額:新台幣78,721元正。 ⒍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虎簡字第92號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之金錢補償。 ⒎清償日期:(空白)。 ⒏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王令賢1分之1。 ⒐權利標的:所有權。 ⒑設定權利範圍:如共同擔保地號欄之權利範圍。 ⒒設定義務人:王令賢。 ⒓共同擔保地號:大荖段339、339-39、339-41、339-44地號土地。 12 王榮振 ⒈雲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72分之2) ⒉雲林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分之1) ⒊雲林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分之1) ⒈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⒉收件年期字號:民國103年虎地資字第030978號。 ⒊登記日期:民國103年6月9日。 ⒋債權額比例:公同共有15538分之637。 ⒌擔保債權總金額:新台幣15,538元正。 ⒍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虎簡字第92號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之金錢補償。 ⒎清償日期:(空白)。 ⒏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王榮振1分之1。 ⒐權利標的:所有權。 ⒑設定權利範圍:如共同擔保地號欄之權利範圍。 ⒒設定義務人:王榮振。 ⒓共同擔保地號:大荖段339、339-29、339-30地號土地。
附表二:兩造間應付(受)補償金額配賦表
▲註:王寶茶部分由被告涂國欽、涂美美、涂美雯共同繼承。 受給付人 應給付人及應給付金額(新臺幣:元) 王俊傑 王惠政王寶茶(即涂國欽、涂美美、涂美雯)、呂正一(公同共有) 王盟清 1,808 9,152 王寬裕 144 727 王金成(由陳春梅繼受) 712 3,601(提存人以王志銘《即王金成繼承人》名義代為清償提存) 武春生(由武昭興繼受) 544 2,752(提存人以武昭興名義為清償提存) 武春長 544 2,752 王榮昌 36 181 王管 28 142 陳玉柱 3,896 19,713 王韋詔 1,374 6,955 王金崑(由王令佳繼受) 26 130(提存人以王令佳名義為清償提存) 王令賢(由林芳姬陳春梅繼受) 638 3,229(提存人以王令賢名義為清償提存) 王榮振 126 637       總計 9,876 49,971
附表三:被告王俊傑應塗銷之抵押權登記
編號 抵押權人 所有權人 共同擔保地號 抵押權登記內容 1 王俊傑 王盟清 ⒈雲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728分之58) ⒉雲林縣○○鎮○○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分之1) ⒊雲林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分之1) ⒋雲林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3分之1) ⒈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⒉收件年期字號:民國103年虎地資字第030961號。 ⒊登記日期:民國103年6月3日。 ⒋債權額比例:223140分之1808。 ⒌擔保債權總金額:新台幣223,140元正。 ⒍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虎簡字第92號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之金錢補償。 ⒎清償日期:(空白)。 ⒏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王盟清1分之1。 ⒐權利標的:所有權。 ⒑設定權利範圍:如共同擔保地號欄之權利範圍。 ⒒設定義務人:王盟清。 ⒓共同擔保地號:大荖段339、339-9、339-35、339-37地號土地。 2 王寬裕 ⒈雲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432分之19) ⒉雲林縣○○鎮○○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分之1) ⒊雲林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分之1) ⒋雲林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分之1) ⒈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⒉收件年期字號:民國103年虎地資字第030962號。 ⒊登記日期:民國103年6月3日。 ⒋債權額比例:17726分之144。 ⒌擔保債權總金額:新台幣17,726元正。 ⒍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虎簡字第92號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之金錢補償。 ⒎清償日期:(空白)。 ⒏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王寬裕1分之1。 ⒐權利標的:所有權。 ⒑設定權利範圍:如共同擔保地號欄之權利範圍。 ⒒設定義務人:王寬裕。 ⒓共同擔保地號:大荖段339、339-8、339-16、339-36地號土地。 3 陳春梅 ⒈雲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30分之1) ⒉雲林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分之1) ⒊雲林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分之1) ⒈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⒉收件年期字號:民國103年虎地資字第030964號。 ⒊登記日期:民國103年6月3日。 ⒋債權額比例:87801分之712。 ⒌擔保債權總金額:新台幣87,801元正。 ⒍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虎簡字第92號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之金錢補償。 ⒎清償日期:(空白)。 ⒏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王金成1分之1。 ⒐權利標的:所有權。 ⒑設定權利範圍:如共同擔保地號欄之權利範圍。 ⒒設定義務人:王金成。 ⒓共同擔保地號:大荖段339、339-15、339-45地號土地。 ⒋雲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40分之1) ⒌雲林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分之1) ⒈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⒉收件年期字號:民國103年虎地資字第030977號。 ⒊登記日期:民國103年6月9日。 ⒋債權額比例:78721分之638。 ⒌擔保債權總金額:新台幣78,721元正。 ⒍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虎簡字第92號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之金錢補償。 ⒎清償日期:(空白)。 ⒏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王令賢1分之1。 ⒐權利標的:所有權。 ⒑設定權利範圍:如共同擔保地號欄之權利範圍。 ⒒設定義務人:王令賢。 ⒓共同擔保地號:大荖段339、339-39、339-41、339-44地號土地。 4 武昭興 ⒈雲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2280分之34) ⒉雲林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5分之1) ⒈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⒉收件年期字號:民國103年虎地資字第030968號。 ⒊登記日期:民國103年6月3日。 ⒋債權額比例:67103分之544。 ⒌擔保債權總金額:新台幣67,103元正。 ⒍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虎簡字第92號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之金錢補償。 ⒎清償日期:(空白)。 ⒏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武春生1分之1。 ⒐權利標的:所有權。 ⒑設定權利範圍:如共同擔保地號欄之權利範圍。 ⒒設定義務人:武春生。 ⒓共同擔保地號:大荖段339、339-19地號土地。 5 武春長 ⒈雲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2880分之34) ⒉雲林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5分之1) ⒈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⒉收件年期字號:民國103年虎地資字第030969號。 ⒊登記日期:民國103年6月3日。 ⒋債權額比例:67103分之544。 ⒌擔保債權總金額:新台幣67,103元正。 ⒍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虎簡字第92號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之金錢補償。 ⒎清償日期:(空白)。 ⒏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武春長1分之1。 ⒐權利標的:所有權。 ⒑設定權利範圍:如共同擔保地號欄之權利範圍。 ⒒設定義務人:武春長。 ⒓共同擔保地號:大荖段339、339-19地號土地。 6 王榮昌 ⒈雲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72分之2) ⒉雲林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分之1) ⒊雲林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分之1) ⒈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⒉收件年期字號:民國103年虎地資字第030972號。 ⒊登記日期:民國103年6月5日。 ⒋債權額比例:4408分之36。 ⒌擔保債權總金額:新台幣4,408元正。 ⒍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虎簡字第92號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之金錢補償。 ⒎清償日期:(空白)。 ⒏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王榮昌1分之1。 ⒐權利標的:所有權。 ⒑設定權利範圍:如共同擔保地號欄之權利範圍。 ⒒設定義務人:王榮昌。 ⒓共同擔保地號:大荖段339、339-23、339-28地號土地。 7 王管 ⒈雲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54分之1) ⒉雲林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分之1) ⒈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⒉收件年期字號:民國103年虎地資字第030973號。 ⒊登記日期:民國103年6月5日。 ⒋債權額比例:3459分之28。 ⒌擔保債權總金額:新台幣3,459元正。 ⒍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虎簡字第92號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之金錢補償。 ⒎清償日期:(空白)。 ⒏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王管1分之1。 ⒐權利標的:所有權。 ⒑設定權利範圍:如共同擔保地號欄之權利範圍。 ⒒設定義務人:王管。 ⒓共同擔保地號:大荖段339、339-22地號土地。 8 陳玉柱 ⒈雲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259200分之3301) ⒉雲林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分之1) ⒈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⒉收件年期字號:民國103年虎地資字第030974號。 ⒊登記日期:民國103年6月5日。 ⒋債權額比例:480638分之3896。 ⒌擔保債權總金額:新台幣480,638元正。 ⒍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虎簡字第92號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之金錢補償。 ⒎清償日期:(空白)。 ⒏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陳玉柱1分之1。 ⒐權利標的:所有權。 ⒑設定權利範圍:如共同擔保地號欄之權利範圍。 ⒒設定義務人:陳玉柱。 ⒓共同擔保地號:大荖段339、339-20地號土地。 9 王韋詔 ⒈雲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728分之58) ⒉雲林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分之1) ⒊雲林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分之1) ⒋雲林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3分之1) ⒈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⒉收件年期字號:民國103年虎地資字第030975號。 ⒊登記日期:民國103年6月6日。 ⒋債權額比例:169581分之1374。 ⒌擔保債權總金額:新台幣169,581元正。 ⒍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虎簡字第92號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之金錢補償。 ⒎清償日期:(空白)。 ⒏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王韋詔1分之1。 ⒐權利標的:所有權。 ⒑設定權利範圍:如共同擔保地號欄之權利範圍。 ⒒設定義務人:王韋詔。 ⒓共同擔保地號:大荖段339、339-32、339-34、339-37地號土地。 10 王令佳 ⒈雲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080分之31) ⒉雲林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分之1) ⒊雲林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分之1) ⒋雲林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分之1) ⒈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⒉收件年期字號:民國103年虎地資字第030976號。 ⒊登記日期:民國103年6月6日。 ⒋債權額比例:3163分之26。 ⒌擔保債權總金額:新台幣3,163元正。 ⒍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虎簡字第92號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之金錢補償。 ⒎清償日期:(空白)。 ⒏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王令佳1分之1。 ⒐權利標的:所有權。 ⒑設定權利範圍:如共同擔保地號欄之權利範圍。 ⒒設定義務人:王令佳。 ⒓共同擔保地號:大荖段339、339-40、339-42、339-43地號土地。 11 林芳姬 ⒈雲林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分之1) ⒉雲林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分之1) ⒈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⒉收件年期字號:民國103年虎地資字第030977號。 ⒊登記日期:民國103年6月9日。 ⒋債權額比例:78721分之638。 ⒌擔保債權總金額:新台幣78,721元正。 ⒍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台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虎簡字第92號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之金錢補償。 ⒎清償日期:(空白)。 ⒏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王令賢1分之1。 ⒐權利標的:所有權。 ⒑設定權利範圍:如共同擔保地號欄之權利範圍。 ⒒設定義務人:王令賢。 ⒓共同擔保地號:大荖段339、339-39、339-41、339-44地號土地。 12 王榮振 ⒈雲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72分之2) ⒉雲林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分之1) ⒊雲林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分之1) ⒈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⒉收件年期字號:民國103年虎地資字第030978號。 ⒊登記日期:民國103年6月9日。 ⒋債權額比例:15538分之126。 ⒌擔保債權總金額:新台幣15,538元正。 ⒍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虎簡字第92號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之金錢補償。 ⒎清償日期:(空白)。 ⒏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王榮振1分之1。 ⒐權利標的:所有權。 ⒑設定權利範圍:如共同擔保地號欄之權利範圍。 ⒒設定義務人:王榮振。 ⒓共同擔保地號:大荖段339、339-29、339-30地號土地。
附表四:被告王惠政涂國欽、涂美美、涂美雯呂正一應塗銷    之抵押權
編號 抵押權人 所有權人 共同擔保地號 抵押權登記內容 1 王惠政涂國欽、涂美美、涂美雯呂正一。 王盟清 ⒈雲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728分之58) ⒉雲林縣○○鎮○○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分之1) ⒊雲林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分之1) ⒋雲林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3分之1) ⒈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⒉收件年期字號:民國103年虎地資字第030961號。 ⒊登記日期:民國103年6月3日。 ⒋債權額比例:公同共有223140分之9152。 ⒌擔保債權總金額:新台幣223,140元正。 ⒍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虎簡字第92號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之金錢補償。 ⒎清償日期:(空白)。 ⒏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王盟清1分之1。 ⒐權利標的:所有權。 ⒑設定權利範圍:如共同擔保地號欄之權利範圍。 ⒒設定義務人:王盟清。 ⒓共同擔保地號:大荖段339、339-9、339-35、339-37地號土地。 2 王寬裕 ⒈雲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432分之19) ⒉雲林縣○○鎮○○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分之1) ⒊雲林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分之1) ⒋雲林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分之1) ⒈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⒉收件年期字號:民國103年虎地資字第030962號。 ⒊登記日期:民國103年6月3日。 ⒋債權額比例:公同共有17726分之727。 ⒌擔保債權總金額:新台幣17,726元正。 ⒍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虎簡字第92號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之金錢補償。 ⒎清償日期:(空白)。 ⒏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王寬裕1分之1。 ⒐權利標的:所有權。 ⒑設定權利範圍:如共同擔保地號欄之權利範圍。 ⒒設定義務人:王寬裕。 ⒓共同擔保地號:大荖段339、339-8、339-16、339-36地號土地。 3 陳春梅 ⒈雲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30分之1) ⒉雲林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分之1) ⒊雲林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分之1) ⒈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⒉收件年期字號:民國103年虎地資字第030964號。 ⒊登記日期:民國103年6月3日。 ⒋債權額比例:公同共有87801分之3601。 ⒌擔保債權總金額:新台幣87,801元正。 ⒍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虎簡字第92號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之金錢補償。 ⒎清償日期:(空白)。 ⒏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王金成1分之1。 ⒐權利標的:所有權。 ⒑設定權利範圍:如共同擔保地號欄之權利範圍。 ⒒設定義務人:王金成。 ⒓共同擔保地號:大荖段339、339-15、339-45地號土地。 ⒋雲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40分之1) ⒌雲林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分之1) ⒈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⒉收件年期字號:民國103年虎地資字第030977號。 ⒊登記日期:民國103年6月9日。 ⒋債權額比例:公同共有78721分之3229。 ⒌擔保債權總金額:新台幣78,721元正。 ⒍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虎簡字第92號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之金錢補償。 ⒎清償日期:(空白)。 ⒏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王令賢1分之1。 ⒐權利標的:所有權。 ⒑設定權利範圍:如共同擔保地號欄之權利範圍。 ⒒設定義務人:王令賢。 ⒓共同擔保地號:大荖段339、339-39、339-41、339-44地號土地。 4 武昭興 ⒈雲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2880分之34) ⒉雲林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5分之1) ⒈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⒉收件年期字號:民國103年虎地資字第030968號。 ⒊登記日期:民國103年6月3日。 ⒋債權額比例:公同共有67103分之2752。 ⒌擔保債權總金額:新台幣67,103元正。 ⒍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虎簡字第92號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之金錢補償。 ⒎清償日期:(空白)。 ⒏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武春生1分之1。 ⒐權利標的:所有權。 ⒑設定權利範圍:如共同擔保地號欄之權利範圍。 ⒒設定義務人:武春生。 ⒓共同擔保地號:大荖段339、339-19地號土地。 5 武春長 ⒈雲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2880分之34) ⒉雲林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5分之1) ⒈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⒉收件年期字號:民國103年虎地資字第030969號。 ⒊登記日期:民國103年6月3日。 ⒋債權額比例:公同共有67103分之2752。 ⒌擔保債權總金額:新台幣67,103元正。 ⒍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虎簡字第92號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之金錢補償。 ⒎清償日期:(空白)。 ⒏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武春長1分之1。 ⒐權利標的:所有權。 ⒑設定權利範圍:如共同擔保地號欄之權利範圍。 ⒒設定義務人:武春長。 ⒓共同擔保地號:大荖段339、339-19地號土地。 6 王榮昌 ⒈雲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72分之2) ⒉雲林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分之1) ⒊雲林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分之1) ⒈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⒉收件年期字號:民國103年虎地資字第030972號。 ⒊登記日期:民國103年6月5日。 ⒋債權額比例:公同共有4408分之181。 ⒌擔保債權總金額:新台幣4,408元正。 ⒍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虎簡字第92號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之金錢補償。 ⒎清償日期:(空白)。 ⒏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王榮昌1分之1。 ⒐權利標的:所有權。 ⒑設定權利範圍:如共同擔保地號欄之權利範圍。 ⒒設定義務人:王榮昌。 ⒓共同擔保地號:大荖段339、339-23、339-28地號土地。 7 王管 ⒈雲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54分之1) ⒉雲林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分之1) ⒈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⒉收件年期字號:民國103年虎地資字第030973號。 ⒊登記日期:民國103年6月5日。 ⒋債權額比例:公同共有3459分之142。 ⒌擔保債權總金額:新台幣3,459元正。 ⒍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虎簡字第92號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之金錢補償。 ⒎清償日期:(空白)。 ⒏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王管1分之1。 ⒐權利標的:所有權。 ⒑設定權利範圍:如共同擔保地號欄之權利範圍。 ⒒設定義務人:王管。 ⒓共同擔保地號:大荖段339、339-22地號土地。 8 陳玉柱 ⒈雲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259200分之3301) ⒉雲林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分之1) ⒈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⒉收件年期字號:民國103年虎地資字第030974號。 ⒊登記日期:民國103年6月5日。 ⒋債權額比例:公同共有480638分之19713。 ⒌擔保債權總金額:新台幣480,638元正。 ⒍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虎簡字第92號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之金錢補償。 ⒎清償日期:(空白)。 ⒏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陳玉柱1分之1。 ⒐權利標的:所有權。 ⒑設定權利範圍:如共同擔保地號欄之權利範圍。 ⒒設定義務人:陳玉柱。 ⒓共同擔保地號:大荖段339、339-20地號土地。 9 王韋詔 ⒈雲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728分之58) ⒉雲林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分之1) ⒊雲林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分之1) ⒋雲林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3分之1) ⒈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⒉收件年期字號:民國103年虎地資字第030975號。 ⒊登記日期:民國103年6月6日。 ⒋債權額比例:公同共有169581分之6955。 ⒌擔保債權總金額:新台幣169,581元正。 ⒍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虎簡字第92號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之金錢補償。 ⒎清償日期:(空白)。 ⒏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王韋詔1分之1。 ⒐權利標的:所有權。 ⒑設定權利範圍:如共同擔保地號欄之權利範圍。 ⒒設定義務人:王韋詔。 ⒓共同擔保地號:大荖段339、339-32、339-34、339-37地號土地。 10 王令佳 ⒈雲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080分之31) ⒉雲林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分之1) ⒊雲林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分之1) ⒋雲林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分之1) ⒈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⒉收件年期字號:民國103年虎地資字第030976號。 ⒊登記日期:民國103年6月6日。 ⒋債權額比例:公同共有3163分之130。 ⒌擔保債權總金額:新台幣3,163元正。 ⒍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虎簡字第92號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之金錢補償。 ⒎清償日期:(空白)。 ⒏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王令佳1分之1。 ⒐權利標的:所有權。 ⒑設定權利範圍:如共同擔保地號欄之權利範圍。 ⒒設定義務人:王令佳。 ⒓共同擔保地號:大荖段339、339-40、339-42、339-43地號土地。 11 林芳姬 ⒈雲林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分之1) ⒉雲林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分之1) ⒈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⒉收件年期字號:民國103年虎地資字第030977號。 ⒊登記日期:民國103年6月9日。 ⒋債權額比例:公同共有78721分之3229。 ⒌擔保債權總金額:新台幣78,721元正。 ⒍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虎簡字第92號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之金錢補償。 ⒎清償日期:(空白)。 ⒏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王令賢1分之1。 ⒐權利標的:所有權。 ⒑設定權利範圍:如共同擔保地號欄之權利範圍。 ⒒設定義務人:王令賢。 ⒓共同擔保地號:大荖段339、339-39、339-41、339-44地號土地。 12 王榮振 ⒈雲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72分之2) ⒉雲林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分之1) ⒊雲林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分之1) ⒈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⒉收件年期字號:民國103年虎地資字第030978號。 ⒊登記日期:民國103年6月9日。 ⒋債權額比例:公同共有15538分之637。 ⒌擔保債權總金額:新台幣15,538元正。 ⒍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虎簡字第92號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之金錢補償。 ⒎清償日期:(空白)。 ⒏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王榮振1分之1。 ⒐權利標的:所有權。 ⒑設定權利範圍:如共同擔保地號欄之權利範圍。 ⒒設定義務人:王榮振。 ⒓共同擔保地號:大荖段339、339-29、339-30地號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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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