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虎小字第197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訴訟代理人 陳柏翰
被 告 陳梓妘即陳姿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定(
114年度板小調字第77號)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7,040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20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原告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
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惠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