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花補字第450號
原 告 程春美
訴訟代理人 陳薛宇成
被 告 陳俊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000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