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補字,114年度,351號
HLEV,114,花補,351,2025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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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花補字第351號
原 告 廖冠霖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柏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
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莊鈞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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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