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花補字第337號
原 告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吳明賢
被 告 林祺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94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