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特別代理人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簡聲字,114年度,16號
HLEV,114,花簡聲,16,202507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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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花簡聲字第16號
聲 請 人 陳凱威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名陽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聲請選任特別代
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對相對人名陽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下
稱名陽公司)起訴請求返還車輛等事件(114年度花簡字第156
號),因該公司法定代理人黃啟明已過世,公司無其他股東
可為法定代理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規定聲請選任特別代
理人等語。
二、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
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
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
定有明文。又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
應行清算。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
  三條之規定。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
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由
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
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除前項規
定外,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散及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
關之規定。公司法第24條、第26條之1、第79條、第80條、
第113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相對人名陽公司之唯一股東兼董事黃啟明已於112年9月17
日死亡,且經濟部於113年9月16日對名陽公司為廢止登記,
有經濟部函及該公司變更登記表可參(附於本院114年度花簡
字第156號卷),並經調閱本院112年度司繼字第585、652號
拋棄繼承卷宗核閱黃啟明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
戶籍謄本等資料無誤;相對人章程並未就公司之清算另有規
定,相對人亦未向本院呈報清算人就任之情形,因此該公司
之清算即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然因相對人之唯一股東兼
董事黃啟明已死亡,依公司法第80條規定,其清算事務應由
其繼承人即黃馨逸行之,是本件應由黃馨逸為名陽公司之清
算人,相對人既有黃馨逸為清算人得行使法定代理權,故本
件並無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必要,爰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花蓮簡易庭法 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汪郁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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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名陽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租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