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玉原簡字,114年度,4號
HLEV,114,玉原簡,4,2025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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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4年度玉原簡字第4號
原 告 林郁雯
原 告 陳永琪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嚴中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王以樂
訴訟代理人 闕言霖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同年7月4日在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第四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沈培錚
書記官 丁瑞玲
通 譯 簡伯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各新臺幣(下同)2萬元,及均自民國113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被告應在其於臉書網站(址:https://www.facebook.com)暱稱「王*」之帳號塗鴉牆、在其於Instagram(址:https://www.Instagram.com)暱稱「j.e.****a_1**1」之帳號頁面,以預設字體及字型大小並置頂貼文之方式,連續7天期間,刊載本院113年度原訴字第83號刑事判決書全文、本件民事宣示判決筆錄全文,並設定閱覽權限為公開。
原告其餘之訴均駁回。
本判決主文第1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王以樂知悉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 用,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並於符合個人資 料保護法第20條所定各款情形時,始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竟仍為損害原告陳永琪林郁雯之利益,基於非公務機關 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公然侮辱之犯 意,在其位於花蓮縣之住處內,在如附表所示之時間,接續 在其所申設之社群軟體INSTAGRAM(下稱IG)暱稱「j.e.n.n .a_1211」帳號、FACEBOOK(下稱FB)暱稱「王樂」帳號上 ,張貼如附表各編號所示內容之限時動態共計6則,以此方 式向其IG追蹤者、FB好友,指摘含有原告陳永琪林郁雯



真實姓名、情侶關係、個人肖像照片、陳永琪之任職單位、 職稱等個人資料,足生損害於原告陳永琪林郁雯之資訊隱 私權,並貶損陳永琪林郁雯之社會地位及人格評價,侵害 原告二人之人格權、隱私權、名譽權,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 陳永琪1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林郁雯15萬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三)被告應於Facebook、Instagram之個人帳 號頁面,以預設字體及自行大小並置頂貼文之方式,連續刊 登本案刑事及民事判決書全文7天,且不得限制閱覽權限(閱 覽權限設為公開)。
二、被告則以:被告承認曾於IG限時動態轉貼原告等之個人資訊 及貶損原告等之內容,致生原告等受有隱私、名譽之非財產 上損害;被告就原告請求回復名譽之必要處分部分表示同意 ;原告請求之非財產上損害之金錢賠償金額過高,請求本院 考量本案緣起係原告二人、被告、被告友人於112年4月30日 ,因細故於花蓮市區餐廳發生爭執,進而引發肢體衝突,雙 方互提傷害告訴(後雙方均撤回告訴),被告係因上開事件發 生後,因希望原告等人出面調解,一時情緒激動,而選擇激 烈之方式發布限時動態,原告雖主張受有生活、工作上之重 大影響,惟原告並未說明因被告之貼文所受之影響為何為說 明,請求本院酌減等語為答辯。
三、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侵權行為事實,有本院113年度原訴字第83號刑 事判決電子卷證在卷可稽,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認原告所 述為真。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 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 ,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 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名譽被侵害者,關於非財產上 之損害,加害人雖亦負賠償責任,但以相當之金額為限,所 謂相當,自應以實際加害情形與其名譽影響是否重大,及被 害者之身分地位與加害人經濟狀況等關係定之(最高法院47 年度台上字第1221號判決參照)。被告上述行為足使原告個 人之名譽及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與原告所主張之名譽權 受損間具有相當之因果關係,應成立侵權行為,被告應對原 告負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責任。爰審原告名譽貶損之情狀、痛



苦程度及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原告林郁雯學歷為 高職畢業,從事金融保險業,年收入約50萬元、原告陳永琪 之學歷為高職畢業,擔任職業軍人,年收入約80萬元;被告 學歷為高中肄業,從事家管,經濟狀況勉持)、個資及公然 侮辱之內容、散布程度、原告所受侵害之情節與原由、被告 行為之可非難性及已經刑事判決以處刑方式評價過而已命公 布判決全文,足使原告受到某程度心理上之回復等一切情狀 ,認原告林郁雯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2萬元、原告陳永 琪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2萬元,係屬相當,應予准許; 逾此範圍,則非適當。
(三)至於原告請求被告在臉書、IG帳號刊登如本案刑事判決書、 本件判決書,由於所謂回復名譽之處分,在本質上既為損害 賠償方法之一種,則其是否為適當之回復方法,自應就侵權 行為之態樣為斟酌,以符合加害行為與侵害結果間之等價衡 平性。茲衡酌現代社會網路訊息流通迅速,被告臉書網頁、 Instagram所公開之公然侮辱言論,一經張貼即為不特定人 得共見共聞,縱使事後已刪文或已到期,若未予澄清,難免 持續貶損原告之名譽,故認原告請求被告應在臉書網站(址 :https://www.facebook.com)被告王以樂之臉書帳號塗鴉 牆、在Instagram(址:https://www.Instagram.com)之人 帳號頁面,以預設字體及字型大小並置頂貼文之方式,連續 刊本院113年度原訴字第83號刑事判決、本件判決,並設定 為公開。被告同意原告此部分請求,應無違反其意志之強迫 情事,且內容及方式尚稱合理允當,並限定期間為7天之範 圍內,應予准許,逾此範圍則顯過度,為無理由。 (四)從而,原告林郁雯陳永琪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應各給付原告2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之翌日即113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請求被告應在臉書網站(址:https://www.face book.com)被告王以樂之臉書帳號塗鴉牆、在Instagram(址 :https://www.Instagram.com)之人帳號頁面,以預設字體 及字型大小並置頂貼文之方式,連續7天期間,刊載本院113 年度原訴字第83號刑事判決、本件判決,並設定為公開,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係無理由,應予駁回。本件判 決主文第1項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至於主文第2項分因不適於假執行,乃不併 為職權宣告,附此說明。
四、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由本院刑事庭移送民事庭者, 依法不需徵收裁判費,且至本院言詞辯論終結時,亦未發生



其他訴訟費用,無需確定訴訟費用之數額及諭知訴訟費用負 擔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玉里簡易庭               書記官 丁瑞玲               法 官 沈培錚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狀應表明上訴理由)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丁瑞玲                 
附表:
編號 張貼時間 (民國) 張貼位置 限時動態之文字內容 限時動態之圖片內容 限時動態之閱覽權限 1 112年4月30日凌晨 IG暱稱「j.e.n.n.a_1211」帳號 四洞腰401空軍光復陳永琪妳女友拉到我頭髮妳覺得你可以好好的嗎 原告陳永琪之正面照1張 限追蹤者(數百人) 2 同上 同上 空軍是吧!你稍後 我讓你長官好好認識你 原告陳永琪之正面照1張 同上 3 同上 同上 光復鄉花蓮401空軍職業軍人要不要被判軍法審判啦我就問 妳女朋友陳郁雯先打人奪兇還趕到花慈掛急診驗傷 要不要幫你調監視器啦!我就問 抱歉你們惹錯人了!我不姓惹姓逼...花蓮就這樣大你們好自為之吧 原告陳永琪之正面照1張 同上 4 112年5月2日上午 FB暱稱「王樂」帳號 妳不出來向我道歉我只能這樣找妳我會一直這樣找妳找到妳出來 原告林郁雯之正面照數張 限好友 5 同上 同上 小朋友喝酒壯膽打人妳很勇敢但是妳打錯人我也不是跟妳空軍男友借20萬的人妳不認識我我也不認識妳白白被妳打枉費我認真活了28年啊躲起來算什麼本事趕打人就要出來道歉承擔後果沒有人像妳這樣在這社會上走跳的啦我只是想請吃剝皮辣椒雞一起吃飯而已要躲到這樣就不要再鬧了聽姊一句勸出來道歉好嗎 乖 原告林郁雯之正面照數張 同上 6 112年5月4日之某時許 同上 以為我會消停噢 抱歉沒有欸 小朋友都驗傷了不是就要到案說明提告嗎躲起來什麼意思...你們有事嗎你們倆的智商一出生就跟著你的臍帶被剪 掉了嗎?道歉很難?到案說明很難?要躲到何年何月啦?是不是 把女友管好是不是出門要帶腦是不是不要忘記你領的是國家納稅人的錢花蓮空軍的恥辱 原告陳永琪林郁雯之正面照各1張 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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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