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簡字,113年度,448號
HLEV,113,花簡,448,2025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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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花簡字第448號
原 告 余○○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被 告 沈○○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
送前來(113年度附民字第145號),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1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0,000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於民國112年11月7日11時40分許,在位於花蓮縣花蓮
之公務機關辦公室(前開機關名稱及地址均詳卷,下稱系爭
辦公室)內,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以「回去找你的智障
子」等語,暗諷並間接羞辱扶養輕微自閉症兒子之同事即原
告,足以損害原告之社會名譽及名譽人格。
(二)被告於112年12月7日11時50分至12時許間,在系爭辦公室內
,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以「要是我有啟智兒子就好了」、
「我有個超級智障啟智兒子,他一直煩我,我的老年該怎
麼辦,好可憐喔」等語,暗諷並間接羞辱原告,並以「娘娘
腔」、「死肥豬」等語侮辱原告,足以損害原告之社會名譽
及名譽人格。
(三)被告於113年1月17日9時49分許,在系爭辦公室內,基於公
然侮辱之犯意,以「還是你的基因會生出蠢蛋兒子」等語,
侮辱原告,足以損害原告之社會名譽及名譽人格。
(四)爰依民法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慰撫金新臺幣
(下同)50萬元。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0萬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
(一)原告就本件所提告之刑事案件是告妨礙名譽,我想問原告他
的名譽是什麼?我很不解原告的名譽到底是什麼?當時原告
提告本件民事訴訟時,他只是我的同事,還沒有變成我的長
官,所以我很想請問原告到底他的名譽是什麼?我到底侵害
原告什麼權利?我是侵害原告原住民的身份嗎?為什麼原告
一下告刑事妨礙名譽,一下又告本件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這部分要請原告好好說明,讓我好好瞭解。原告一直
覺得我態度不佳,因為我在原住民身份地位下,我的地位比
原告還低,所以原告才會說我態度不佳,我懷疑原告是原住
民,我母親疑似私下把我嫁給原告,因為我母親也是原住
,我母親隱藏我原住民的身份,我目前沒有原住民任何的身
份。
(二)因為我之前有侮辱過原告的基因,如果今天原告是原住民的
勇士,那我就有侮辱到原告,但是問題是原告不是原住民的
勇士,所以我認為我沒有侮辱到原告,如果原告是原住民的
勇士,我們可以再來談看看損害賠償的金額,但是我從原告
本件民事起訴狀看不出有損害賠償的事實。另補充原告現在
是已婚男子,不可能跟我重婚,而且我懷疑原告隱藏他原住
民身份。
(三)原告沒有任何依據就說我裝瘋賣傻,原告多次質疑我裝瘋賣
傻,我到底是哪一點在裝瘋賣傻?
(四)我要轉告原告這位原住民先生,原告你一直說我無厘頭、顛
三倒四的發言,你們只會質疑我精神疑義,這句話大家都
膩了,侮辱我的形象和名譽。侮辱我漢人的形象和名譽。我
都是有道理的,但是我沒有錄音錄影。你們用原住民的傳統
領域在把我趕走。
(五)原告長期利用其兒子博取他人同情,原告利用其在花蓮的資
源、人事及民事優勢欺負孤身在花蓮的我;原告多次對我示
好,我感到恐慌,我是藉由衝突來了解原告的目的;原告沒
受損害,卻於本件民事恐嚇我要給原告50萬元精神慰撫金等
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
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
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於上開時、地,以前開言語公然侮辱原告等情,
業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298號刑事判決(下稱刑事一審案
件):「被告犯公然侮辱罪,共3罪,各處罰金8,000元,如
易服勞役,均以1,000元折算1日。應執行罰金20,000元,如
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上開刑事一審案件經上訴
後,復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以113年度上易字第111號刑
事判決(下稱刑事二審)上訴駁回而確定。
(三)被告前開辯詞,難認可採:
 ⒈被告辯稱並未損害原告名譽,且原告並無權利受損云云。惟
細繹被告公然侮辱原告之言語為:「回去找你的智障兒子」
、「要是我有啟智兒子就好了」、「我有個超級智障啟智
兒子,他一直煩我,我的老年該怎麼辦,好可憐喔」、「娘
娘腔」、「死肥豬」、「還是你的基因會生出蠢蛋兒子」(
下合稱系爭言語),觀諸系爭言語之內容,顯已涉及身心障
礙、個人特徵及體態等結構性強勢對弱勢群體身分或資格之
貶抑,徵顯被告對身心障礙、陰柔氣質較強男性之特徵、肥
胖之體態等弱勢群體,存有偏見,已影響該等弱勢群體及成
員在社會結構地位及相互權力關係之實質平等,而有其負面
社會漣漪效應,已不只是個人私益受損之問題,確有可能貶
抑原告之平等主體地位,而對原告之人格權造成損害。故被
告前開辯詞,顯不可採。
 ⒉至被告前述其餘辯詞部分,被告並未舉證以實其說,且卷內
並無證據證明被告前開主張,復與本件難認有直接關聯,是
被告此部分所辯,亦不可採。
(四)綜上,被告前開所辯,均不可採。是原告前開主張,堪以採
信。
(五)按法院定慰撫金之數額,應斟酌行為人係故意或過失,其加
害情節,被害人所受名譽損害之痛苦程度,及兩造之身分地
位、教育程度、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定之(最高法院110年
度台上字第425號、108年度台上字第1073號判決意旨參照)
。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犯公然侮辱罪,已如前述,原告精
神上自受有相當之痛苦損害,且其所受痛苦損害與被告前揭
不法行為間有相當因果關係,是原告依前開規定請求被告給
付精神慰撫金,於法自屬有據。審酌被告本件行為情節、造
成原告之損害程度,及兩造之學經歷、身分、地位、經濟能
力、身心狀況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慰撫金
60,000元為適當,應予准許,超過此部分之請求,則屬過高
,不能准許。  
(六)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
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
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
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
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
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
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第203條分
別定有明文。本件係屬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債,自屬無確定
期限者,又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依前揭法律規定,原告請
求被告給付自收受起訴狀繕本翌日即113年7月11日(見附民
卷第17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遲延利息,於法
自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請求被告給付60,000元,及自113年7月1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
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
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
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
行。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資料,經
核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再逐一論駁。
七、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刑事庭裁定移送本庭之事件,
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免納裁判費,且無其他
訴訟費用,故毋庸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施孟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狀
須表明上訴理由)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
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周彥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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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