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監宣字,114年度,182號
KSYV,114,監宣,182,2025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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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監宣字第182號
聲 請 人 甲○○○○○○




相對人 即
應受監護宣
告 之 人 丙○○



關 係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丙○○(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
○○○○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甲○○○○○○(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
○○○○○○○○號)為受監護宣告人丙○○之監護人。
指定乙○○○○○○○(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與關係人乙○○○○○○○均為相
對人丙○○之兄,相對人自出生即罹有先天無腦症及類似畸形
(孔動腦畸形),領有極重度身心障礙證明,目前精神狀態
已達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
效果之程度,爰依法聲請准予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並選定
聲請人為其監護人,指定關係人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
語。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
 ㈠戶籍資料、親屬系統表。
 ㈡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
 ㈢同意書:相對人之母林古○○、相對人之手足即聲請人丁○○○○○
○○、林○○林○○、關係人乙○○○○○○○均同意選定聲請人為監
護人、指定關係人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㈣覺民診所精神鑑定報告書及鑑定人結文。
三、本院參酌相對人現領有極重度身心障礙證明,且依上開鑑定
結果顯示相對人因先天無腦症及類似畸形(孔動腦畸形),
致智能不足、意識迷糊,目前生活無法自理,24小時需仰賴
他人照顧,其認知功能如定向力、計算能力、抽象思考能力
及現實反應能力均有嚴重缺損,無是非辨識能力及判斷能力
,亦無管理處分自己財產能力,其意思能力已喪失,致不能
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且
無法恢復,是本院認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並由聲請人擔任
監護人,應合於相對人之最佳利益,爰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
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及指定關係
人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彭志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林佑盈民法第1099條:
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遺囑指定、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
前項期間,法院得依監護人之聲請,於必要時延長之。
民法第1112條:
監護人於執行有關受監護人之生活、護養療治及財產管理之職務時,應尊重受監護人之意思,並考量其身心狀態與生活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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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