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412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對乙○○聲請輔助宣告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程序費用
。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
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臺灣高等法院民
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修正條文第
5 條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500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
定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則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徐右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高建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