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等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家補字,114年度,263號
KSYV,114,家補,263,2025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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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263號
原 告 辛○○

被 告 庚○○

己○○

丙○○

子○○

癸○○

甲○○

壬○○

丁○○

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庚○○等10 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請求分割遺產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
,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即應依原告起訴
請求法院裁判之聲明範圍,據以計算訴訟標的之價額。查原告主
張其為被繼承人OOO之配偶,被繼承人OOO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
,而被繼承人之婚後財產即遺產合計新臺幣(下同)82,410,553
元,扣除原告主張其得請求分配之夫妻剩餘財產金額3,866,620
元後,為78,543,933元(計算式:82,410,553-3,866,620=78,54
3,933),按原告之應繼分比例1 /11計算(計算式:78,543,933
×1/11=7,140,358,元以下四捨五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客
觀價額為7,140,358 元,應以此核定為本件分割遺產之訴之訴訟
標的價額。而前開二請求雖訴訟標的不同,惟自經濟上觀之,其
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
額最高者定之。又原告以一訴請求分割遺產及夫妻剩餘財產差額
分配,其價額則合併計算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共計11,006,9
78元(計算式:7,140,358+3,866,620=11,006,978),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27,38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徐右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
幣1,5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高建宇

附表:被繼承人OOO之遺產項目及價額
編號 遺產項目 價額(新台 幣,元以下 四捨五入) 1 高雄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土地(面積:68.0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 6,732,000元 2 高雄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土地(面積:77.0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 3,696,000元 3 高雄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土地(面積:21.0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 2,079,000元 4 高雄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土地(面積:98.0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 4,704,000元 5 高雄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土地(面積:298.0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 24,790,620元 6 高雄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面積:5,380.6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 13,451,600元 7 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權利範圍:全) 64,800元 8 高雄市○○區○○○路00號旁(權利範圍:全) 211,100元 9 彰化商業銀行復興分行 00000000000000 5,973元 10 中華郵政公司楠梓右昌郵局 00000000000000 174元 11 玉山商業銀行楠梓分行 0000000000000 25元 12 高雄市高雄地區農會右昌分部 00000000000000 500,000元 13 高雄市高雄地區農會右昌分部 00000000000000 500,000元 14 高雄市高雄地區農會右昌分部 00000000000000 500,000元 15 高雄市高雄地區農會右昌分部 00000000000000 500,000元 16 高雄市高雄地區農會右昌分部 00000000000000 12,443,972元 17 高雄市高雄地區農會右昌分部 00000000000000 500,000元 18 燕巢區農會0000000000000000 34,491元 19 高雄市高雄地區農會右昌分部 00000000000000 277,127元 20 應收老農年金(112 年4 月、5 月) 15,100元 21 現金提領 10,690,000元 22 出租如附表編號8 所示房屋租金 525,000元 23 應退還遺產稅稅款 189,571元 合計:82,410,553元 說明:上述編號1 至15、17至21價額,依原告所提出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核定價額計算;編號16、22、23價額,依原告所提家事起訴狀附表一所載價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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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